关于对东方家园小区地面机动车 停放泊位服务费的批复 赣榆县清新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家园小区地上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8〕326号)规定,《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连政发〔2007〕174号)、《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7〕355号规定,现依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东方家园小区内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该小区内地面经规划审批的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为每车位70元/月。 二、租用车位应当坚持自愿协商的原则,对车位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三、对在小区内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从停放计时开始,满6小时的一次收费2元。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请你公司在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每半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在物业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赣榆县物价局 201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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