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允许一栋楼可以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对海口市住建局有关回复的疑惑之一 海南省住建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可缺少的文件。 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身份证号,一栋楼也应该只有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合同说,我所购的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但海口市住建局主办的房产信息网说该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是海市规证建2006AE0058-2号。经发函问海口市政府,海口市住建局回函说,房产信息网搞错了,现已更正为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1和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2。 求教省住建厅,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号文=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1号文+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2号文吗? 我认为不相等,因为无法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码规则来证实。 如果说,(2005)AE-0053可以=(2005)AE-0053-1+(2005)AE-0053-2,那么也以=(2005)AE-0053-1+(2005)AE-0053-2+(2005)AE-0053-3+(2005)AE-0053-4…….直至无限。这样的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就太乱了。一栋楼如果可以允许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哪个为准呢?具体地说,绿谷康都3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号文,还是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1号文或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2号文或海市规证建(2005)AE-0053-N号文。 购房时,售楼处公示小区的模型图(http://hn.focus.cn/photoshow/270262/18007.html)与现在的模样有一些变化,是海口市规划局违规还是开发商违约?由谁负责向业主赔偿因小区容积率比合同规定高使业主居住的舒服程度下降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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