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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2013-12-26 14:53|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1781|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24-D0100-2013-014
生成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1-27
发布机构 监察局 文件编号 赣纪发〔2013〕26号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赣纪发〔201326

关于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

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赣榆县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赣委办发201343)、《关于禁止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的意见》(赣纪发201130)的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禁止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知如下:

一、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禁止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重申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从事组织、策划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二)从事组织、策划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三)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形式获得银行贷款后高利出借资金;(四)为高利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非法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六)为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保护;(七)从事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活动。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提高对非法金融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等亲属,坚决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公职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主动签订承诺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各镇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镇、本单位范围内参与非法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以及单位为国家公职人员借款提供各类虚假证明、批准债务缠身的国家公职人员请假避债等问题,要准确掌握实际状况,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切实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明责任纪律。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局将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专项督查。对专项整治活动思想不重视、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对在自查自纠中瞒报、虚报的,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监督举报电话:86223184

附件:1承诺书

2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自查自纠登记表

3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情况汇总表

中共赣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1127

中共赣榆县纪委办公室 2013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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