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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9-28 13:59|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37-D0100-2013-011
生成日期 2013-09-22 公开日期 2013-09-27
发布机构 赣榆县司法局 文件编号 赣司〔2013〕22号
内容概述 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经局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922

赣榆县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车辆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车辆包括司法警用车辆、警用摩托车等一切公务用车。

第三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组织车辆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年审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转卖、更新、报废、变更、维修和事故等事项进行记录入档。

局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燃油和修理(日常维修)费用由办公室审核登记,统一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车辆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公务用车,出县用车由局长批准;车辆派出统一由办公室通知、调度、备案。非经办公室指派,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发现私自出车者,一次罚款100元。

个人私事不得使用局机关车辆。

第五条 严格遵守《司法警车使用管理规定》。警车的警灯、警报器应保持完好,损坏的要及时更换。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非执行公务不得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严禁将警用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扫墓、接送子女上学及迷信等活动。

第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驶。造成违章处罚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承担50%。未经局办公室同意,驾驶员不得出借、私配车辆钥匙给他人,违者罚款1000元。

非本局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若出现意外事故等不良情况,后果由具体驾车人员和局机关本车驾驶员负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及人员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待岗或开除等相应处理。

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局机关车辆实行封存制度,车辆必须停放在局院内,非经办公室调度,驾驶员不得出车。人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县局配备到司法所使用的警车、警用摩托车、警用电瓶车、公务用车实行司法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对车辆管理、使用。

车辆只能用于执行公务活动,严禁将警用车辆转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涂改警车外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警车的违纪行为,对司法所长给以批评通报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收回配备的警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等责任追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如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所长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

报送: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赣榆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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