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爱赣榆 首页 周边 社会 查看内容

房客欠租玩失踪 房东懊悔不已

2011-12-7 15:1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55| 评论: 0

摘要: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裴 蓓 周宗江   根据有关规定,房主出租房屋后,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但是,近日浦东派出所民警在社区进行出租房屋检查登记时,却经常遇到冷 ...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裴 蓓 周宗江

  根据有关规定,房主出租房屋后,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但是,近日浦东派出所民警在社区进行出租房屋检查登记时,却经常遇到“冷脸”。

  房主对民警说:

  “他给我房租就行了,还要到派出所登记干什么?”

  近日,浦东派出所路北社区周警官到社区内一出租屋进行登记,几次上门,家中均无人。周警官电话联系上这家房主,告知他要及时到派出所对承租人员进行身份登记,以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也便于公安机关管理。然而,这位房主却在电话里撂下这样一句话:“我租我的房子,只要人家给我房租就行了,还要到派出所登记干什么啊?”

  市民周某家住通灌北路的一居民小区,今年10月15日把房子出租给一个单身男子。商量好价格后,也没核实对方身份,就把房间三把钥匙全交给他了。说好三天内与对方签订租房合同,但对方一直找理由推脱,不与周某签合同,也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因为周某已经拿到了部分房租,也就不急于和对方签合同了,更不会想到要到派出所登记备案了。当辖区的管片民警周警官入户调查到他的出租房屋时,就发生了以上一幕。

  周警官说这种情况在工作中时常发生,现在有不少房主把房子出租后,只管收钱,其他的就什么都不管了,而且还想方设法躲避公安机关登记管理。

  房主向民警求助:

  “他租金没付清,还拿走三把门钥匙……”

  三天后,浦东派出所周警官又接到了这位房主周某的电话,他很懊悔地对民警说:“租房人租了我一个半月的房子,连一个月租金都没付清,还拿走我三把门钥匙,我现在找不到他了。”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他连对方姓名都不知道,无从查找。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是保护房主和承租人的利益的,这本是好事,为何总遭拒绝?令人不解。

  市民周某是这样跟民警说的:“我们出租房屋时,一般都提前预收房租,拿到钱了,其他就不多管了。到公安部门备案很麻烦,就不愿意去,有时还会让租房人自称是自己的亲戚借住的,以对付派出所民警的检查。”

  这次租周某房子的房客,自称身上钱不够,先预交1000元房租,三天后付清,然后就一直找理由推脱。等过了一个月后,周某再来找他,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房间钥匙还在他身上,周某不仅损失了租金,还要重新更换锁具。

  因为房客违反租房合约在先,周某在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凭着房产证,报请110开锁将房门打开,房屋内一片狼藉,庆幸的是屋内物品没少。

  通过这件事情,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他向周警官表态,今后再租房,一定先请公安民警把关。

  警方提醒:

  房屋出租要到有关部门登记 “只收钱不监管”要挨罚!

  市民出租房子时,一定要与承租人签好租赁合同,留好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更重要的是在房屋出租时,要及时到派出所和社区登记,避免出现经济损失和其他一些情况的发生。做登记除了对租房双方有好处外,对邻居也是好事。如果房子出现漏水之类的事,有了这个登记,也方便联系房主或租房人。

  备案登记、签订租赁合同、治安责任保证书是出租房屋时必须要做的三项工作:如果想将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首先要拿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登记;当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后,出租人要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贺耀堂)

  yTBRX


喜欢

相关阅读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17 20:50 , Processed in 0.06178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