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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突遭炒“鱿鱼”

2011-12-7 15:09|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75| 评论: 0

摘要:   □ 郭家伟 王绪波   尚在合同期内,却收到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是她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喜欢的工作,干了才两年多,公司缘何让自己走人?还在哺乳期的劳动者王女士对此 ...
  □ 郭家伟 王绪波

  尚在合同期内,却收到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是她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喜欢的工作,干了才两年多,公司缘何让自己走人?还在哺乳期的劳动者王女士对此很不理解。

  2009年10月,王女士经过层层筛选,成为新浦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伊始,公司便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女士结婚成家。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三年的合同。今年12月1日,王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的一纸书面通知,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王女士今年怀孕生孩子了。虽然产假已满,但尚在哺乳期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无法按照公司规定正常上班。于是,公司给王女士另行安排了一份工作,但她同样没办法正常工作。鉴于此,她所在的公司便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她,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大学毕业后就来到公司工作,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虽然目前尚在哺乳期,不能全勤上班,但还能做好部分工作。作为女性,谁都会有怀孕生孩子的一天,公司这样做,难道不怕伤了其他女职工的心?她认为公司此举有欠人情味的王女士,遂将此事投诉到了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随即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彭先生取得联系,后者很快赶到。彭先生表示,王女士的确是公司的员工,因为怀孕生孩子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考虑到王女士的实际情况,公司经过协调给她安排了一份较轻的工作,但她还是不能胜任。公司实在无法雇佣不能工作的员工,如果人人都像王女士一样,估计公司用不了多长时间就倒闭了。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王女士,并且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亏待劳动者。

  对于彭先生的说法,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对于尚在哺乳期内的王女士,公司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随后,彭先生将相关文件带回公司,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商议。最终,该公司恢复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编辑:张笑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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