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邳州于家村原书记于x渠强占宅基地作者:13773169078 发布时间:2013-10-10 17:49 类别:其他 区域:徐州邳州 投诉报料: 我叫王秀兰是邳州市铁富镇于家村二组人,现就我村原书记于x渠违法乱纪,祸害百姓,帮助亲属于x、于x民、于x户三人强占我宅基地、承包地一事检举如下: 1994年,铁富镇于家村按照上级要求对村承包地予以重新发包,我家分得宅基地南北长33米,东西宽15.75米,约8分地,该块宅基地南至路、北邻于x、东至于x民、西至路,由村委2005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为证。我分得宅基地当年就被于x强占1分(南北长7米,东西长15.7米),被于x民强占1.2分。村书记于x渠为了帮助二人强占我的宅基地,没有把土地承包合同及宅基地使用证给我,两人把我的宅基地一占就是十年。 2004年2月20日经村委调解,我丈夫梅兆华和于x民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于x民应补梅兆华南宽3米、北宽1.7米,南北长33米,共应补梅兆华1分地。可协议签订后,于x民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无奈我委托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汤元闪起诉至邳州市法院,诉前我的代理人汤元闪就于x民不归还强占我的土地的原因询问过于x民,于x民称“是因为路的事”,后法院判决于x民履行我丈夫梅兆华和于x民签订协议内容,即于x民应归还占用我的宅基地。于x民对此不服,申请重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我起诉于x要求与飒返还占我的宅基地,庭审中于x也承认我的承包地一直被他强占使用,并在宅基地上栽植了十五、六年银杏树,法院却以该纠纷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明显存在枉法裁判,难以让人信服。庭审中,于x民已经明确承认是强占我的宅基地栽种的银杏树,是明显的侵权纠纷,该案的土地使用权属是非常明确地,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范畴。 另外于x渠利用在邳州市的关系,在我到土地部门申请查阅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及权属使用 变更情况时,土地部门不给查阅,致使我诉讼时得不到相关证据,诉讼无门。 无奈我只好上访维权,可是于x渠利用各种关系,拦截我合法上访,还多次找社会流氓地痞混混多次威胁、恐吓我。邳州市信访局在落实于x、于x民强占我宅基地情况时,于x渠采取欺瞒,拉拢手段,在丈量土地时,不是根据宅基地使用证划定范围实地测量,而是弄虚作假,从路量起,甚至从我大儿的宅基地量起,致使丈量结果是我的宅基地不仅没有少,反而多出很多。对于我们反映的于x、于x民的宅基地没有进行丈量,而他们的宅基地明显比应分宅基地多出很多。 于x渠还利用黑恶势力做出了很多让村民发指的罪行,这让村民很是不满,村民多次上访,现于x渠被村民告下台。但是于x民、于x仍然占着我的土地拒不归还,致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迟迟得不到保障。希望党和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本着对人民负责的 宗旨,给我做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惩治于x渠、于x民、于x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不胜感激。 王秀兰 2013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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