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行政不作为 请求调查作者:刘本军 发布时间:2013-10-09 20:17 类别:法治 区域:淮安淮安 投诉报料: 控 告 书 控 告人:刘本军,男,汉族,现年51岁,住址:淮安区台山寺巷28号,身份证号:320828196205140210,电话:13770408396 孙 坚,男,汉族,现年40岁住址,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县府巷27号,身份证号:320828197310270070,电话:13852257036 被控告人:淮安区检察院 控告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淮安区检察院行政不作为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淮安区韩信北路西侧居民刘本军、孙坚,我们俩人用真名实姓和提供案件的视频证据依法从2013年2月26日开始起到区检察院控告淮安区公安局政委王x勇、纪委书记潘x标(信访负责人)和084009高政委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犯罪份子等犯罪行为时,均被区检察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拒收,后我们又在2013年7月16日、18日、26日、8月27日、9月16、29日等又分别到市、省检察院控告淮安区公安局政委王x勇、纪委书记潘x标(信访负责人)和084009高政委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和区检察院拒收我们的用真名、实据的控告诉求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现在省检察院的要求下,区检察院才于10月9日上午给我们出据了一份“答非所问、文不对题”的“信访事项答复函”其内容请见(信访事项答复函复印件)。 其“答非所问、文不对题”的主要表现为: (1).我们控告的内容是: 淮安区公安局政委王x勇、纪委书记潘x标(信访负责人)和 084009高政委 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包庇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 ,而区检察院给我们的书面答复却变成了“我们遭绑架、拷打和强拆”的 案件进展调查 报告。我们告的是区公安 局政委王x勇、纪委书记潘x标(信访负责人)和 084009高政委 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包庇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 ,而不是要区检察院到公安局了解、调查破案进度。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内容,即使我们控告的是“我们遭绑架、拷打和强拆”的案子,检察院均应无条件受理并立即依法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78条还规定了对于实名举报;不予立案的,要写明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而区检察院却以“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范围”为借口,无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就拒绝立案,从而将实名控告人拒之门外,请问他们在维护谁、在保护谁?他们在为谁服务? 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七、八、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刑诉法》、《江苏省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执法为民的七项承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受理材料后,7—10天时间内给予立与不立案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88条还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予立案。所以控告人依法认为淮安区检察院公开拒绝接收举报人、控诉人的实名、实据的控告诉求,是明显的严重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而现在的淮安区检察院“信访事项答复函”与我们控告诉求的内容完全不一致,不相符,其行为是欺骗,糊弄实名控告人。所以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严惩凶手,为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现中国“梦”贡献份力量,尽到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责任,特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彻查淮安区检察院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并追究淮安区检察院知法犯法的法律职任,以维护国家法律和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有视频为证,优酷网,维权无门之 --- 专辑)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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