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镇江赤山湖拆迁不合理不按规定进行作者:小鱼乐乐 发布时间:2013-09-28 21:09 类别:拆迁 区域:镇江 投诉报料: 1、句容市政府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句容市政府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赤山湖管委会是否取得了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 4、由江苏兴业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赤山湖管委会是否参照《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首先由当事人共同选择? 5、赤山湖管委会交付后即收回的无估价人员签字、无估价公司盖章的《房屋及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表》,是否应当收回、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之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以下为部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8.0.7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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