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宿迁泗洪教育局捏造伪证作者:贺克广 发布时间:2013-09-24 12:32 类别:教育 区域:宿迁泗洪 投诉报料:一、 教育局网上《答复》公然捏造三个关键虚假事实。第一,捏造“贺克广离岗多年,不知下落虚拟事实,以此抹杀受害人获批“享受公伤劳保100%工资、康复治疗期间不参加考勤”的客观事实。第二,捏造“教育局1996年十月停发受害人工资”的虚假事实,掩盖受害人1995年已被黑箱操作以失踪死亡、自然减员侵权撤编的不争事实。第三,捏造“受害人撤编之后仍然虚挂教籍虚假事实。其恶劣用心就是以此乌龙事实与受害人五年之后自我谋生中的刑事冤案捆绑对接,以此制造口实非法剥夺受害人对撤编侵害的赔偿诉权。但是捏造事实互相矛盾,欲盖弥彰,彻底暴露行政乱作为。 二、 教育局毁灭侵权撤编证据。受害人被非法撤编之后,随即将受害人教师档案彻底销毁灭失,从而使侵权撤编的全部文件书证化于无形,查无对证。 三、 教育局制造触犯法律的伪证。教育局办案人员伪造一份受害人公伤劳保期间的虚假《工资报表》,将此《工资表报》如法炮制、虚拟延伸到1997年底。如此人为故意触犯法律地造假行政行为就是要是要制造“一箭四雕“继续侵害受害人的后果:一是掩盖1995年侵权撤编的事实真相。二是制造受害人“虚悬教籍”的虚假事实呼应“1996年停发贺工资”的捏造事实,化解侵权撤编责任。三是与五年之后受害人失业失保自我谋生中的刑事冤案自然衔接捆绑,以非法适用《教师法》第14条“法定门槛”,剥夺受害人合法诉权。四是掩盖受害人追诉、追索发还劳保工资案中的“猫腻”,继续侵害受害人工资财产权。教育局不惜冒伪证罪之手段制造出受害人“咎由自取”的虚假法律事实,以期蒙蔽政府,彻底赖掉前任法人枉法侵权遗留下来的法定赔偿责任。 四、 教育局以造假、伪证手段掩盖侵权撤编事实真相不仅与法不容,理应受良知拷问。是侵权撤编,彻底摧毁了受害人生存发展的平台;是侵权撤编,制造了受害人失业失保的人生悲剧;是侵权撤编,迫害受害人走上自我谋生苦旅,以致身陷一桩刑事冤案的人生惨祸。受害人有理由追问:如果不是侵权撤编,受害人于1995年康复后回岗重拾教鞭,受害人即使搏不上特级教师起码早已升上高级教师,又怎么会遭遇谋生中的冤案呢?! 五、 教育局网上《答复》构成行政乱作为,非法无效。受害人依法有权向县政府《民声平台》诉求帮助;但是教育局身为行政法人,处理《教师申诉》就必须执行法定程序。《教师法》第39条与该法【教委法释】第八条(一)、(二)、(三)、(四)款明文规定,对于来自教师受害人的申诉,不管以什么形式、什么方式抑或什么渠道,教育行政法人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制作成法定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格式,依法送达受害当事人签收。否则属于枉法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拒收,有权一并追究侵权责任。 六、 教育局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负作为,构成一犯法;二侵害受害人法赋人权。其一,法律明文规定教育局处理教师申诉,必须走法定程序;必须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签收。而教育局上网《答复》,明知故犯,构成枉法负作为。其二,教育局明知受害人身陷刑事冤案,一直都在控告申诉平反昭雪。可是教育局竟然将受害人冤案公诸于网上,明显是蓄意侵犯受害人享有的《宪法》与《民法》赋予的人权与民事权利,受害人郑重表示不可理喻、不可原谅,必将依法追究。 七、 请求泗洪县政府《民声平台》将受害人以上网上控诉转处县纪委和县检察院。(一)、依法追究泗洪县教育局:第一,故意触犯《刑法》第305与307条滥用职权伪证、灭证的刑事责任。第二,抗法不尊、违犯《教师法》第39条及其【法释】第八条行政违法、违纪行政责任。第三,触犯《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1)、(2)款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二)、责成教育局必须回到受害人教师撤编侵权的事实与法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此致 泗洪县人民政府《民声平台》转县检察院查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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