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盐城阜宁公安面对违法行为不作为作者:陈克定 发布时间:2013-09-22 16:19 类别:法治 区域:盐城阜宁 投诉报料: 举报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陈良镇陈良村村民 关于对阜宁县公安局违法办案依法作出举报 请求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依法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权利。 一、阜宁县公安局对明知无罪人立案受诉 事实:2011年4月12日,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阜宁县陈良镇陈良村四组村民陈斯连实施刑事拘留。事发前,陈斯连无任何违法行为。被其实施刑事拘留。事发后,陈良村原四组村民不服,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因陈斯连是该村民选出代表,陈斯连的行为是受该组织村民的委托所为,与阜宁县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陈斯连依法行使村民的委托权限,毫无过激行为。2011年4月16日阜宁县公安局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作出对陈斯连取保候审决定。2011年4月29日陈斯连向阜宁县公安局作出《关于请求撤销对我的刑事拘留申请书》同时陈斯连向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监督申请书。2011年10月13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告知陈斯连《现已建议阜宁县公安局撤回对陈斯连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起诉》。2012年3月29日阜宁县公安局仅作出对陈斯连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对此案仍然未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一拖再拖,拖而不决。 二、阜宁县公安局明知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而故意包庇不受追诉 2012年6月26日凌晨5时许,家住阜宁县陈良镇振兴路65号的王亮(男,1976年8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608140918工作单位在盐城市工学院食堂工作的王亮)将事前准备好的约10公升的汽油(分装在两个食拉油桶里)、一次性打火机和菜刀,利用踏板式电动车运载到受害人杨佐家,将携带来的汽油泼洒在杨佐身上和室内家具上,手执打火机,身藏菜刀实施放火行凶,该在实施时被受害人杨佐及其家人及时控制而未遂,事发时杨佐家人知情后一边控制行为人一边向警方求救,警方到场后,对现场取证后,双方被警方带到陈良派出所做了笔录,上午约10时20分左右,行为人被放回家,后经村民及受害人的强烈要求,陈良派出所二次将行为人约晚上7时,传唤到所,次日阜宁县公安局对行为人作出治安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受害人不服此决定,依法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作出维持的裁定。其行为与法相悖。 三、阜宁县公安局对案件嫌疑清楚,拖而不破。 2011年7月19日18时51分陈克定收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其号码为18796512994,随后就发来短信,内容是:“陈斯连、陈克宝,你父子小心,不要为公事连累整个家庭,你自己考虑。”此信息接收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18时56分38秒,陈克定随后到陈良派出所报案,谁知2011年7月21日深夜,陈克定家8扇大门被砸坏,陈斯连于22日7时向警方报了案,案发至今,虽经受害人多次请求查处,但阜宁县公安局一直未有侦破。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阜宁县公安局作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竟然违法办案徇情枉法,颠倒黑白,制造社会混乱,有失体统,有损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依法不容,为此特作举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支持举报人的举报请求。 此致 举报人:杨佐 13641755568 陈克定 1381552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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