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公安局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 我叫史纪华,女,汉族,30岁,住通许县解放路50号。控告通许县公安局宋林生包庇犯罪嫌疑人王威团伙,为他们充当保护伞,光天化日下抢劫车辆竞不立案,刑警队耿宇大队长帮助抢劫犯骗取车钥匙。 2013年8月16日下午2:10分左右,我驾驶着借张青霞的车行驶在通许县上海路。突然从后方驶来的一辆车对着我所驾车尾部左侧后门部连续撞击,同时又驶来一辆车挡在我的车前,两辆车对我的车进行夹击,迫使我停车。我下车后,从两辆不明身份肇事车上下来八、九个年轻人将我围住。我看到车被撞坏,拿出手机刚要报警,突然有一个人上来把我的手机强行夺走,紧接着一个叫王威(后得知)的打开我的车门,进入驾驶室强行把我的车开走,车被抢后其他人也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车被抢后我拨打110报警,很快通许县城关乡派出所出警,并将我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指导员马勇对我进行了询问,简单的询问后马勇告诉我他们将本案定为“涉嫌抢劫犯罪”,需移交刑警队处理。马指导员亲自带我到通许县公安局刑警队,刑警队接案人员名叫宋林生,他看了马指导员带去的材料不到二、三分钟就对我说不予立案,并且还说这不属于抢劫案,应当属经济纠纷。随后,通许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7日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日将《通许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情况说明》、《不予立案通知书》在百度通许吧上公布。我认为通许县公安局在没有对事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判定这属于经济纠纷案,是不是有些过于草率?我个人认为通许县公安局的这种敷衍办案的态度非常恶劣,并且我本人不赞同通许县公安局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的理由如下: 1、《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史纪华,你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控告的2013年8.16开封市通许县史纪华被抢劫案,我局经审查认为,不能构成抢劫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不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经过审查后,只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决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不能构成抢劫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 2、《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之日起七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控告人作为本案办案机关,竟然不知道或故意违背公安部的上述规定,让控告人到通许县检察院进行复议,是故意剥夺控告人申请复议和复核的权力。 3、《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称:经通许县公安局调查,王某与史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已死亡)有债务纠纷,该案构不成抢劫事件。《情况说明》中王某是王威,王某某是王红军,公安局宋林生在有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判定王红军是史纪华的丈夫,事实是王红军与史纪华不存在婚姻关系。 事实如下:(1)我报案时,宋林生没有调查当场就告知控告人,本案是债权纠纷而不予立案,并不是在调查之后。(2)王红军是今年7月23日由因交通事故而死亡,7月27日才办理葬事,生前从没有提起和王威有债权纠纷,王威也从来没有找过控告人。(3)公安机关称经调查二人有债务纠纷,是王威在抢劫车辆后单方向办案人员陈述的,王红军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无法核实,认定二人有债权纠纷没有事实依据,经控告人调查,就算真的有债务纠纷也是他们在赌场上的赌债,我有证明人作证。(4)双方是否有债务纠纷王威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红军的继承人,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且诉前、诉讼中均可以告控告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判决后人民法院执行。王威抢车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5)我和王红军是同居关系,双方各人的财产归各自各自所有,并且两人已分居一年多。宋林生向我解释为什么是债务纠纷时说,被劫车辆是王红军于2013年4月11日借款7万元购买。该车价值15万元而不是7万元,并且车内还有8万元的现金和一条价值3000多的金手链。控告人提交的银行卡记录和控告人与王红军的协议证明,被劫车是我出资购买与王红军无关,与所谓的借款无关。(6)宋林生8月17日说,2013年8月8日王威向法院起诉,卷内有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和7万元的借条,但不让看也不让复印,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和判定借条的真伪。8月27日到法院调查得知,王威是8月26日向法院起诉。宋林生告知我的理由是虚假的。(7)该车辆车主是张青霞,系王红军先前向张青霞借款(有借据及证明人),王红军出车祸身亡后张青霞遂追债,先行将车辆追走并过户到名下。法院起诉张青霞主体错误。 4、在我提出复议期间的8月26日晚上9点多,刑警队耿宇大队长打电话让我拿着车钥匙到刑警队,耿队说,今晚行动先将被抢车辆追回,你将车钥匙留下。宋林生说,天晚了弟兄们还没吃饭,到明天再说吧。考虑到公安民警不会欺骗老百姓,我随即就把将车钥匙交到了刑警队。8月27日下午6点左右,宋林生打电话让控告人去拿复议决定书,告知我说“27日下午4点多,王威的父亲送来法院一份民事裁决书,王威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被抢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扣押,法院受理了王威的起诉,双方是债务纠纷”,并将复议决定书交给我。身为公安警察在拿了车钥匙20个小时后没有取追车,而是和王威、法院某些人进行了恶意串通,让王威将被抢车辆开到法院,由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简直是执法犯法,为犯罪充当保护伞,坑害老百姓。 5、本案无论是否存在债务纠纷,王威等人抢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核认为,不能构成抢劫案件《复议决定书》称没有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 1)、《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没有法律规定双方有经济纠纷,以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3)、《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王威等涉嫌抢劫人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车,且我和王威等涉嫌犯罪人员均不认识。被抢车辆的车主是张青霞,车辆价值15万元,远远大于其所称的所谓7万元债务纠纷,不仅如此,被抢车辆上还放有8万多元现金,本案抢劫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公民私有财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诉我认为通许县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 同时,本案的办案人员宋林生,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已去世的王红军与王威有债务纠纷为借口,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对涉嫌抢劫的嫌疑人王威等人不予立案,有故意包庇的行为。 我郑重请求河南省公安厅彻查此案,还我和张青霞一个公正,请求河南省检察院及地方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敷衍办案行为。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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