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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常州武进法院判案不公损害市民利益

2013-8-31 11: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316| 评论: 0

摘要:   投诉常州武进法院判案不公损害市民利益作者:张明波 发布时间:2013-08-30 19:19 类别:法治 区域:常州武进 投诉报料: 2011年11月19日13时40分左右,黑车驾驶员张国民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车,非法拉客 ...
  投诉常州武进法院判案不公损害市民利益作者:张明波 发布时间:2013-08-30 19:19 类别:法治 区域:常州武进 投诉报料: 2011年11月19日13时40分左右,黑车驾驶员张国民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车,非法拉客,所乘人员名叫艾国民,从小道由西向东快速闯红灯,撞在我的货车身,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方立即报案,奔牛交警也赶到现场。黑车驾驶员张国民也忙于找人活动,然后狡辩。我方要求交警调出现场的交通监控录像资料,交警回答:“监控坏了,没有录像”。然后各打五十大板。 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救人为主,把黑车的两司乘人员送到武进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了3万元的住院费。黑车司机由于伤轻,于2011年12月1日就出院了,我们为其超额垫付了2251.85元。黑车司机出院后又经过活动,于一个星期后的2011年12月7日带着:出院手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我的车辆不计免赔的47.2万元中国财产保险单,唆使并伙同乘客艾国民,向常州市武进法院卜弋法庭提出扣押我正在运营的车辆的要求,武进法院立即做出了:(2011)武邹诉保字第0016号、第0017号扣押的法律文书(经办法官:黄文娣)。法院明知我们已经超额垫付医疗费,还有47.2万元的保险额。法院还故意扣押我正在运营的车辆,给我造成惨痛的损失。是否非法? 一、本次事故的成因 2011年11月19日13时40分左右,我的罐式货车,在沿奔发路(主干道)向北行驶,经过奔发路与南观路口(小道)的绿灯指示的情况下,依法通过。 这时有一名叫张国民(住常州武进区奔牛镇民主一村49号)的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车,非法拉客,所乘人员名叫艾国民(住奔牛镇何家村),从小道由西向东快速闯红灯,撞在我的货车身,使该车反弹出20多米,黑车的司乘二人均被甩出车外。 张国民作为黑车车辆的车主、兼黑车的驾驶员、又兼非法载客,是肇事的根本原因。众所周知黑车是不能上路的,应该接受交通部门处罚。黑车上路就意味着事故发生。法院应该有责任维护社会公德,却故意维护黑车利益。 所以说黑驾张国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元凶,他驾驶的黑车应该查封并接受处罚。 二、关于事故说的处理 由于黑驾闯红灯酿成事故,我方主动报案。黑驾也立即找人活动,然后无赖的狡辩,我方只好请求调取道路监控录像。谁知交警居然说监控录像坏了,没有修理。就这样让守法者和黑驾,负同等责任。这是一起明显的公安交警的渎职。 尽管黑驾抵赖,我方依然怀着仁慈的心,将黑车的司乘二人送到武进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其超额垫付了住院费。超额部分为2251.85元(包括黑驾张国民在药店、诊所买的药物)。具体判决见《2012》武邹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 三、关于扣押车辆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都开进交警队处理。 事故发生的当时,交警让我方提供保单和驾驶证等。我方立即提供了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交强险、商业险合计:47万元)。提供完备的资料后,交警队就予以放车,黑车司乘两人当时就得到了这些资料,却进行阻止,不让放车。 交警队得知我已为黑车司乘二人垫付了足够的医疗费后,再次通知我放车,让我的驾驶员去交警队提车。司乘二人又予以阻止。我的驾驶员只能等待处理。 由于黑驾伤势较轻,住了12天的医院,出院后,交警队得知我方超额支付了医疗费,又通知我放车,让驾驶员去交警队提车。谁知张国民却百般阻止交警放车,交警问他们理由,又说不出,只是要钱。交警队坚持放车。黑驾又跑去唆使乘客艾国民,经过活动,一起到卜弋法庭要求扣押我的营运车辆,经办法官黄文娣以极快的速度,以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0、101、102条和106条第3款为代价,出具了扣押文书。 黑驾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不存在“紧急情况”,更不会出现“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也就是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如果按照费用的多少作为利益,那么,我超额、提前支付了费用,损害的应该是我的利益,没有任何理由再扣押我的车辆。应该退还我超额支付的部分。万万没想到武进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违法!扣押我的车辆,是法院在损害我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侵害。 事发后我方多次联系武进法院和卜弋法庭,列出事实依据,说明事情原委,多次书面请求撤销查、扣押封令。武进法院和经办法庭相互推诿,置事实与法律而不顾。得到的回答只是“人家交保证金了(“人家”指黑驾)。难道只要交了保证金就可以协助违法者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侵害他人吗? 法院又让我们去黑驾处协商,我们听从法院安排,去黑驾处拜访。黑驾蛮横之极,硬要我方再付出五万元给他,我方认为存在敲诈的嫌疑,只能无功而返。向法院反馈,法院对敲诈行为却一笑置之,继续维护违法敲诈者。 直到开庭后,判决书下达之日,武进区卜弋法庭才通知解除对我的车辆的扣押。由我的驾驶员提车开回来。 黑驾超限使用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违反法律,继续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惨痛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车辆扣押的时间 我的车扣押达76天(即2011年11月19日—2012年2月3日)停车场收费4760元。每天的损失纯利润至少1000元(不包括驾驶员工资、保险费、贷款利息等)。经济损失为;98976元。 该车是我借贷买的,查封后,我依然还要交税、缴费、交保险费、付驾驶员工资、还要偿还买车的贷款和利息。我上有70多岁的老父母、下有读书的小孩子,一家老小就靠车子运营生存,扣押营运的车辆是不让我家活命!武进法院应该阻止黑驾继续对我的合法权益侵害。但他们却人为的雪上加霜。 黑驾和法院明知明知我已超额支付医疗费,侵害的是我的利益,明知我的两个保单共有保险47万元,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不存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不存在“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依然作出了有悖法律的行为。故意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书判决,黑驾张国民承担了几乎全部的诉讼费,就意味着败诉。我却没有承担一分钱的诉讼费,就意味着胜诉。如果车辆被扣押正确,承担诉讼费的双方应该易位。(2012)武邹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已经明确了黑驾申请扣押车辆的错误。既然是黑驾的错误,是败诉,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部赔偿。 五、关于赔偿 (2012)武邹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下达以后,我在原审法庭进行起诉,依法向黑驾索赔。实在没有想到,卜弋法庭自己打自己的脸,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完全否定了(2012)武邹民初字第5号判决书!见:(2012)武邹民初字第437号判决书(经办法官:潘金宝、韦云飞)。 即使不是因人为扣押造成的损失,也应该共同承担责。 我认为肯定有讲理的地方,于是就此案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谁知该院不居然在判决书中写出:黑驾“张国民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出张明波只要提供1万元的现金担保即解除查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2013)常民终字第532号判决书(主审法官:万杨飞)。 请问:这个“提供1万元的现金担保”是从何而来?判决书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又是什么意思?是注意对中院的义务?还是对法官的义务?扣押我车辆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当事人:张明波 联系电话:13401510821 2013年8月26日 126231690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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