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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3-7-5 19:10|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216|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74-D0100-2013-016
生成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3-05-23
发布机构 赣榆工商局 文件编号 赣工商〔2013〕4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全县广告市场,根据市局《关于参加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及《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3520920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或虽经审批但没有明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二)以新闻报道形式,或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的;

(三)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四)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

1.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3.淫秽、迷信、荒诞的;

4.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

(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七)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八)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

1.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

2.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3.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或者服务效果等进行夸大宣传的;

4.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按照通知的要求,狠抓落实,促使我县违法违规广告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和遏制。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超市、药店、市场、城区、镇驻地等重点监管区域,对电视、广播、印刷品、户外广告等传播媒介加强监控力度。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一案一查,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对具有社会影响和正面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向消费者揭露不法广告经营企业、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五)认真总结反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分局要就本次行动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2013920日前报县工商局监管科。

各分局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县局报告。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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