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爱赣榆 首页 周边 社会 查看内容

交付定金的房子“飞”了

2011-11-9 13:4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46| 评论: 0

摘要:   □ 王绪波 赵松柏 江沛洁   左挑右选终于下决心买一套商品房,交了3万元定金后,本以为万事大吉,谁知道转眼却被告知,销售人员搞错了,定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让重新选一套。近日,消费者李女士买房时就遭 ...
  □ 王绪波 赵松柏 江沛洁

  左挑右选终于下决心买一套商品房,交了3万元定金后,本以为万事大吉,谁知道转眼却被告知,销售人员搞错了,定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让重新选一套。近日,消费者李女士买房时就遭遇了这样的“一女二嫁”行为。最终,经过消协人员的及时调解,房地产开发商双倍退还了定金。

  从今年年初,消费者李女士就开始到多家楼盘咨询和参观,打算买一套商品房改善自家的居住条件。经过多次挑选和反复权衡后,李女士看中了市开发区附近一在建楼盘开发的商品房。看到李女士想买,售楼人员也很热情,积极地推荐楼层和房型。这次,李女士终于决定出手了:交了3万元定金,定下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随后,房地产售楼处也出具了相应的票据。

  谁知道,没过几天,售楼小姐通知李女士,自己搞错了,李女士定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让李女士再重新选房。当时交定金时,售楼小姐特意去查了一下自己看好的楼层和单元房子还剩几套,怎么会突然就卖了出去?李女士对这一说法不认同。于是,她来到售楼处讨说法。怎奈,无论李女士如何力争,售楼处均表示,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人家房款已经交了,她只能另选房子。怎么能这样忽悠人?李女士越想越气,遂投诉到消协。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着手处理此事。调查中,房地产开发商表示,确实是因为售楼人员的疏忽,导致已经卖掉的房子又收了李女士的定金。而他们愿意为购房者调换房子,李女士却不同意。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既然开发商已经收取了李女士的定金,那么就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开发商现在既然将李女士定下的房子卖给了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双倍返还了李女士缴纳的定金,共计6万元。

  针对李女士的遭遇,笔者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类似遭遇的购房者不在少数。彭先生在市区盐河路附近定下了一套价值60多万的商品房,第二天去交款时,售楼小姐告诉他,房子已经卖给了他人,让他另选房子。经过据理力争,最终,彭先生如愿买下了自己看中的房子。走访中,笔者了解到,开发商“一房二卖”除了少数确实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外,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谁交全款卖给谁。假如第一购房人是贷款购房,又来了一个能交全款的买房者,很多开发商会选择将房子卖给后者;第二种是先前的买家买房时房价低,后来房子涨价了,开发商便将房子售给了出价高的人。

  由于在买卖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商大多是属于强势,购房者遭遇此类情况时,不少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任由开发商安排。那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为此采访了法律人士。律师建议,消费者购房时,首先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而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缴纳定金时,一定要在定金单上或是相关协议上,注明所购房屋的具体楼号、楼层和房间号,如此一来,买卖双方便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编辑:王夫成)


喜欢

相关阅读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19 01:48 , Processed in 0.05658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