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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喝完“收工酒”酒驾撞树身亡

2011-11-9 13:4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594| 评论: 0

摘要:   (通讯员 陈德明 张月东 尹凤佩 记者 李德锐) 灌南花园乡做水利工程的张祥是个包工头,在为花园乡某村委会修建水利渠即将竣工后,村干部好意宴请他喝收工酒,没想到,张祥酒后驾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了意外,与路 ...
  (通讯员 陈德明 张月东 尹凤佩 记者 李德锐) 灌南花园乡做水利工程的张祥是个包工头,在为花园乡某村委会修建水利渠即将竣工后,村干部“好意”宴请他喝“收工酒”,没想到,张祥酒后驾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了“意外”,与路边树木相撞当场死亡。张祥的家属将同桌饮酒的村干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计7万元。日前,灌南县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做出判决:与张祥同桌饮酒者费国、陈干、金高等5人每人承担6000元赔偿金。

  2010年春,灌南县花园乡某村修建水利渠,该工程由省给付资金,乡水利站负责实施,由张祥承包劳务工资,带工人进行施工。同年5月12日,因水利渠即将竣工,村支部书记费国、副书记陈干、村委会主任金高等人,以村委会名义邀请张祥等人到饭店吃饭,并由村委会临时工作人员金健等人陪同。就餐期间,张祥等人共喝了3瓶白酒。当晚8时40分左右,张祥与其他人酒足饭饱后离开饭店,张祥驾驶摩托车回家,其他人乘车离开。没想到,张祥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与路边树木相撞当场死亡。6月12日,张祥的妻子、父母、子女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祥同桌饮酒者费国、陈干等人共赔偿张祥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计7万元。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张祥与费国、陈干等人同桌饮酒后酒驾撞树身亡的基本事实。另查明,死者张祥系无证驾驶。认为张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知我国法律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村支部书记费国、副书记陈干、村委会主任金高等人作为该村的主要负责人,以村委会名义邀请张祥等人聚餐,对就餐人员负有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在明知张祥驾驶摩托车赴宴却放任张祥饮酒并陪饮,且在酒后驾车具有违法性、危险性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阻止张祥驾车,未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与张祥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因张祥死亡造成的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的部分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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