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陈德明 张月东 尹凤佩 请客吃饭时,主人须注意了:如果客人是驾车来的,要么别让他喝酒,要么别让他驾车,否则万一客人酒驾出事,主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灌南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好意”邀请村委会工程包工头喝“收工酒”的几名村干部,明知他人驾驶机动车,宴请中放任其饮酒并陪饮,且明知酒后驾车违法,未能有效阻止,导致受邀请人酒驾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同桌饮酒的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赔偿损失合计30000元。 2010年春,灌南县花园乡某村修建水利渠,该工程由省拨付资金,乡水利站负责实施,并由张祥承包施工。2010年5月12日,因水利渠即将竣工,某村支部书记费国、副书记陈干、村委会主任金高等人以村委会名义邀请张祥等人到饭店吃饭。 就餐期间,张祥等人共喝了3瓶白酒。当晚8时40分左右,张祥与其他人饭后离开,张祥驾驶摩托车回家,其他人乘车离开。张祥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撞上路边树木当场死亡。2010年6月12日,死者张祥的妻子、父母、子女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祥同桌饮酒者费国、陈干等人共赔偿张祥死亡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计7万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张祥与费国、陈干等人同桌饮酒后撞树身亡的基本事实,另查明死者张祥系无证驾驶。 法院认为,张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知我国法律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费国、陈干、金高等人作为该村的主要负责人,以村委会名义邀请张祥等人聚餐,对就餐人员负有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在明知张祥驾驶摩托车赴宴却放任张祥饮酒并陪饮,且在酒后驾车具有违法性、危险性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阻止张祥驾车,未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与张祥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因张祥死亡造成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部分赔偿责任,遂判决与张祥同桌饮酒者费国、陈干、金高等5人每人承担6000元赔偿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张笑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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