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称报案遭栾川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我叫张六枝,男,现年47岁,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三川镇柳子村望夫石沟第七居民组,身份证号码:401324196708162533. 2005年5月份,洛阳市宜阳县赵堡乡东照村张公社、张尚太、郭治会、张现杰四人与我合伙在三川镇柳子村望夫石沟我家门前建一个钼选厂。地方关系由我协调,2006年10月6日他们四人将选厂的所有产权转让给我,期间、我也多次缴税。2011年7月29日经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二初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确认我的产权合法性。 2008年2月22日,我的选厂电机被抢,我随即报案于栾川县公安局三川镇派出所,派出所出警侦查后认定是我村张文选、严群所为,三川镇派出所对此未作出任何处理,时任派出所所长尤仁川叫我到法院去确定选厂产权,并亲口承诺:“只要经过法院确权,就可以以刑事立案,追究责任。”在法院没有确权之前,于同年3月27日我选厂再次遭到抢夺,我又到三川镇派出所报案,警员王建设接警后,当场向所长尤仁川汇报,然而不知因为什么,派出所竟拒绝出警,就连清点财物也不予配合。由于三川镇派出所拒绝出警,导致我选厂近20余万财物被洗劫一空。2009年3月21日,我和洛阳市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起到三川镇派出所调阅卷宗,派出所竟然没有子字片纸,就连开具的报案证明也想诋毁。报案时,我也曾多次指出本案涉嫌诈骗,系介绍人柳现、张文选、严群合伙诈骗。派出所对此置之不理。 2011年7月29日栾川县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我再次找到时任三川镇派出所所长孟宪斌要求立案,孟宪斌所长说:“你这事我关不了。”,由于栾川县公安局个别领导、民警六年来的渎职行为,给我本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00余万元。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本身经过栾川县法院判决后很简单的一个案件,到县公安局后法院判决书竟成一纸空文。栾川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海波说:“案件情节轻微不予立案。”更加典型的是栾川县政法委书记胡晓波说:“你这属于民事纠纷,只要把电机还你就行。” 试问,栾川县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多少?为何我的案件不予立案。事情从2011年法院判决后至今,栾川县公安局仍处理无果。 在此,我恳请河南省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在百忙中对我所反映的事情给予过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本案中涉嫌渎职违法的公安干警严肃查处,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还我一个公道。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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