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慈周寨乡政府非法强征村民土地房屋 我是滑县慈周寨乡慈二村村民刘洪波,现将滑县慈周寨乡政府非法侵占我承包的原制管厂,且通过强迫的方式让我与其达成明显不公平的补偿协议,强行毁坏我的干洗店,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向您予以反映,望各上级党政及新闻媒体领导在白忙之中,予以监督,依法督促滑县慈周寨乡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作出合法合理的补偿,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事实 1.1973年,我父亲刘香廷等人响应政府关于大兴水利之号召自己出资购买了慈周寨四大队第三生产队荒地10亩建起制管厂一处,由我父亲刘香廷担任厂长。1980年,原制管厂占用的土地经滑县计划委员会批准征用为国家用地,当年,我父亲将制管厂承包给我,由我一人独资经营。1982年,我将制管厂更名为建材厂,主营预制板同时还经营窗纱及导风筒布,在经营建材厂期间我投资数十万元盖起仓库,宿舍及办公用房共计80多间,修水泥地面500多平米,其中生产车间两个,一个73平米,一个466平米,均为砖混结构,1997年,我投资二十余万元建一营业饭店,内有平房(砖混结构)四间,瓦房(砖木结构)五间,铁大门一个。1999年,我又投资20余万元建起办公房五间,修水泥地面300多平方,垒院墙60余米长,从1980年我开始承包制管厂至今,我总计投入固定资产建设资金约壹佰多万元。现乡政府不顾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我先后投资壹佰多万建起的车间,仓库,宿舍,办公用房,乡政府在胁迫,诱骗的情况下让我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仅17.2万元的赔偿款。然后又以640万元的高价转于卖给开发商,背后黑幕不言而喻。 2.2013年7月28日凌晨1点40分,乡政府将我位于老106路两侧临街40多平方米的干洗店毁损。 二.滑县慈周寨乡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相关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于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2.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我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建起的车间,仓库,宿舍,办公用房,乡政府却仅支付给我17.2万元的赔偿,这明显不符合上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投诉请求 我恳求河南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征收我车间,仓库,宿舍,办公用房等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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