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法官特黑“小题大做”整人自乐 我们是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我们要反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滥用职权与建筑商相互勾结,非法查封我公司商铺房产,致使我公司损失数千万。 起因及过程 2005年3月,原告徐铁锤(自然人)和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诉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案件均由市中院法官张广福、李太山、李晓静审理。 2008年3月3日,市中法院根据二原告的申请,分别作出(2005)洛民二初第11-1号和笫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居业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和2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两案裁定合计750万元,并于2008年4月9日向房管部门发出(2005)洛民二初执字第1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05)洛民二初执字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居业公司所有的居业美丽家10号楼三层和四层全部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009.36㎡)、9号楼三层(建筑面积1272.13㎡)。 2008年4月20日,居业公司收到两个裁定后,针对两个查封裁定向法院提出两案的《复议申请书》,迟迟无果。 因9号楼三层和四层是楼中楼结构,查封三层实际连四层也查封了。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两栋楼查封范围的财产价值为7008.113万元,而两个裁定合计应查封750万元,实际超标的查封6258.113万元,超出裁定查封标的9.34倍。 损失形成及解封情况 2009年8月13日,张广福、李太山法官在拒绝了居业公司提出的多种变通方案后,很不情愿地解封了9号楼3层,继续查封10号楼3、4层,仍然超标查封了3047.5115万元。 2009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再次强烈要求处理超标的查封问题,张广福、李太山法官答应将查封范围减少到两套门面房(合计建筑面积:787.88㎡),并让我们公司按其要求签字,但签完字后却一直拖着不予兑现。 2009年7月14日,我们公司向李太山法官提交两份《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查封的居业美丽家9号楼3、4层和10号楼3、4层商业房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决定查封面积。但直到2010年5月,二法官既不委托评估,又不处理超标的查封问题,导致居业公司损失不断扩大。 2009年12月29日,我们公司根据省高院《民事调解书》约定,向城建建设集团支付115万。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居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我们公司与城建建设集团施工合同纠纷案虽然结案,但是给我们公司留下两个遗留问题:1、超标的查封的损失,受害人告状无门。2009年12月,居业公司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超标的侵权纠纷一案,居业公司向侵权行为地瀍河法院立案起诉,但瀍河法院不立案,说应由查封法院立案。我们公司到市中级法院(查封法院)立案,中级法院立案庭仍不予立案,说申请人无错,法官有错,不能立案。结果是受害人居业公司告状无门。2、剩下徐铁锤一个案件后,查封数额应为550万元,但实际上仍然查封居业公司财产3797.5115万元,超标的查封3247.5115万元。 2011年10月13日,我们公司在市中院诉徐铁锤超标的查封立案,但由于受到重重干扰,历时二年后,直到2013年10月23日,市中院下达(2011)洛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确实存在超标的查封现象”,但又自相矛盾地认为未给居业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判决驳回居业公司诉讼请求。我们公司认为,既然认定有超标的的查封行为,就必然应承担相应后果,为此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我们居业公司在维权无门情况下,被迫向洛阳市检察院举报违法查封行为,在市检察院和市中院负责人的协调下,洛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向房管部门发出(2005)洛民二初执字1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查封范围减少至600平方米。 我们公司的损失该向谁讨要 600㎡与5553.62㎡的查封范围,出入这么大,直接导致9号楼三、四层和10号楼三、四层全部商业用房两年不能出售,贷款无法收回,截止2010年,造成贷款利息损失2050.8126万元;造成广告费损失73.8986万元。目前,居业公司因房产被查封不能销售造成资金链断裂,经营活动困难重重;面临已购住宅客户无法办证,群体索赔巨额损失;因严重超标的查封致使居业公司的商业信誉遭受巨大损害,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张广福、李太山多次声称市中院原分管领导数十次打电话交待其偏袒对方当事人,并坦言该领导在调往市政法委后仍继续给他们打招呼,要求照顾对方当事人。张、李说:“高某某领导过去是我们的主管领导,现在调往政法委更是主管领导。”办案法官张广福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李太山作为承办人滥用职权,完全不把居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回事,任意进行践踏和蹂躏,结果造成居业公司如此巨大损失,居业公司实在无力承受这个巨大的损失,应当由责任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公司要求: 1、处理我们公司因超标的查封受到2100多万元损失问题; 2、追究张广福、李太山两法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 3、要求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为此,我们请求河南省高院、洛阳市领导依法严肃处理洛阳中院胡作为行为,严惩无良建筑商坑人行为,赔偿我们的巨额损失! (网友: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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