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木渎强拆钢铁厂家属宿舍楼作者:被宿舍家属户 发布时间:2013-09-12 15:32 类别:拆迁 区域:苏州 投诉报料: 关于对“木渎镇信访办 对原吴钢厂宿舍居住职工信访问题回复” 的质疑 【各位住户 你们反映原吴县钢铁厂宿舍楼属福利分房,不属于租房。要求木渎镇及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住房。现回复如下: 1.根据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原吴县钢铁厂相关领导了解情况,该宿舍不属于福利分房,是当时为解决部分家庭住地较远的职工和单身职工的住宿问题,而租借给员工居住的,并出示了2006年6月1日原吴县钢铁厂宿舍住户的租房明细表。该宿舍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为原吴县钢铁厂,现由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属于企业资产。 2.原吴县钢铁厂宿舍住户在居住期间一直交付租金,直至2011年11月底工厂停产。 3.居住住户均拿不出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属于自己的产权凭证及所谓福利房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综上所述,原吴县钢铁厂宿舍住户是租住房,并非福利分房。】 其理由主要依据是木渎镇信访办只是凭吴中区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并且仅为一张2006年6月1日原吴县钢铁厂宿舍住户的租房明细表,以及和原吴县钢铁厂相关领导的一面之词就论定我们的住房是租住户并非福利分房。 我们认为对木渎镇信访办的这一说法和论断是错误的。 理由:在2013年9月6日木渎镇政府安排原吴县钢铁厂相关领导和信访家属户在木渎信访接待大厅见面并回答职工质疑,现场与会的还有胥江城管委会的领导、木渎镇有关领导、刚刚死亡的原吴中区公安局副局长兼木渎镇派出所所长等领导等。这次见面会上,原厂党委书记马德寅说:他对木渎镇信访办答复我们的关于“临时性租借宿舍”一事“毫不知情,从未听说”,并亲口证明我们这些家属户拥有居住权,是当时厂领导两套班子讨论后才会分配给每家每户的家属宿舍,同时允许我们家属户现场录音并且还在木 渎信访办的回复上亲笔签名证实。原吴钢厂领导已经彻底否认了他们的说辞,并且证实这些住房属于家庭宿舍,是经厂两套班子讨论后分配给每家每户的。 木渎镇信访办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只从矛盾双方的一方进行调查,明显不是调查取证应有的行动方式。 1、吴中区工业管理资产有限公司是本次上访针对的对象,因此他们的论断不能完全作为判断的依据。 2、住户在几十年的居住期间一直交付几元十几元不等的租金这一情况被认为这些住房为租借宿舍而不是福利房的证据本身是不成立的,因为福利房也是需要交纳房租的,(象现在政府建设的廉租房就是福利性房屋,居住户拥有使用权,但必须交房租) 3、回复中说这些住房是为解决家庭住地较远的职工及单身职工的住宿问题而租借的宿舍,那么在吴钢厂关闭前有部分职工已经退休,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收回宿舍?正是因为这是福利房而不是宿舍,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4、木渎镇信访办并未提供我们这些住房是集体宿舍的确凿依据,同时还回避了苏州市有关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单位自有房屋即便是租住户也有权利享受合理的补偿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011年企业关闭时因为并非破产,领导说资产回归政府,我们的房子产权归属于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照道理我们这些职工的安置也应该由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手,吴中区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义务要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只拿利益,并且通过损害工人利益而谋取自身利益。既然征用,则必须按照苏州相关规定合理补偿,而非吴中区拆迁办庄女士解释的因为企业关闭,产权易主了就不适用于苏州市的征收条例。 6、木渎镇信访办的回复故意回避了我们原吴钢厂家属户上访时要求的“把企业改制时对我们这些房子的有关处理方案信息公示,还我们企业员工一个知情权”,对此只字未提。为什么?胥江城开发后所得利益资金是如何分配的我们无权过问,但是如果分配方案中涉及到了原吴钢厂的管理人员,那么作为利益相关方,他们的说法也不能成为此次矛盾判断的依据。 7、企业转制,资产由资产公司接手时,房屋产权归属吴中区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何没有公示,也没有人告知我们这些住户?而且本次是被拆迁人吴中区工业资产有限公司和拆迁人木渎镇政府胥江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两位一体的来清退,原吴县钢铁厂党委书记马德寅亲自安排拆迁工作,他们三方联合不愿补偿我们住户,这合理吗?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胥江城管委会不停地根据情况变换身份,一会儿代表政府,一会儿又成企业,回避我们居住几十年本就是福利房的事实,欲把我们无理粗暴的赶出去,逃避补偿义务,并且发了律师函及停水停电公告准备强拆,这合法吗? 我们所有原吴县钢铁厂家属户强烈要求政府:在这些房子征收事宜没有最后协商妥当,双方达成一致前,胥江城管委会不得强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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