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爱赣榆 首页 新闻 民声 江苏 查看内容

致省检察院的关于常州市中院搞诉申请书(一)

2013-9-1 11: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185| 评论: 0

摘要:   致省检察院的关于常州市中院搞诉申请书(一)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3-09-01 11:04 类别:法治 区域:常州新北 投诉报料:    抗诉申请人:张建明等31人   申请代表人张建明、叶峰、李其 ...
  致省检察院的关于常州市中院搞诉申请书(一)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3-09-01 11:04 类别:法治 区域:常州新北 投诉报料:

   抗诉申请人:张建明等31人

  申请代表人张建明、叶峰、李其生

  抗诉被申请人:常州市规划局

  住所:常州市天宁区普陵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局长

  申请抗诉依据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事由申请人

  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常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及新北区法院作出的(2012)新行初字第01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前述两份裁定书并请求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以外的中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基本案情说明:

  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8日、2009年10月28日作出对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常州中华恐龙园南侧地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项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第三人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建造的九龙仓时代上院项目(申请人为该项目业主),与其2007年审批的《中华恐龙园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严重不符。九龙仓(常州)置业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两项许可建造的九龙仓时代上院项目调整工程容积率、调高项目建筑高度、减少停车位,导致该项目整体品质下降,产生许多“无阳光房”,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因此于2012年3月16日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审查期限拖延长达9个月,新北区法院、常州中院均不予立案,最后申请人申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省高院指令常州中院,应对本案予以立案。2012年12月14日,新北法院才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然而,新北法院受理案件后,仅用90分钟对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实体部分未做任何审查。第二次开庭,新北区法院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裁定书,当庭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戏耍申请人。

  申请人抱着对司法的信任,认为常州市中院级别管辖高于新北法院,应当能够摒弃部门保护,公正审理本案,遂上诉至常州市中院。申请人在二审当庭提出,被申请人公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地范围并非涉案小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涉案地块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不能提供。二审法院非但没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反而将此点作为申请人诉请错误,裁定驳回申请人上诉的理由,常州市中级法院竟然不清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行政诉讼法中的黄金条款,实在荒诞。

  两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上畏畏缩缩,部门保护明显,九个月立案审查期后,两审法院竟丝毫没有涉及本案实体部分,仍对本应由立案庭审查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纠缠不清,没有公正可言。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事由,向贵院 提起抗诉申请。

  二、常州市当地两审法院与被申请人官官相护,部门保护明显,不能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判。

  (一)一审法院与被申请人官官相护,违反法定程序作裁定。

  如上所述,申请人自2012年3月16日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然而,新北区法院收到申请人诉状后,拖延2个月,既不予立案,也不给申请人不予立案裁定书;申请人无奈,又向常州市中院递交起诉状,市中院推诿说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由新北区法院管辖,同样不出任何书面裁定;申请人只得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后高院指令常州中院,应对本案进行立案,常州中院才责令新北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前述审查期限拖延长达9个月,直至2012年12月14日,新北法院才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然而,新北法院受理案件后,仅用90分钟对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实体部分未做任何审查。第二次开庭,新北区法院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裁定书,当庭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戏耍申请人。

  一审法院立案审查期限拖延长达9个月,直至2012年12月14日才向上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仅如此,申请人在经历90天的漫长等待后,本案第一次开庭,一审法庭在历经9个月立案审查期后,仅用90分钟对申请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实体部分未做任何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回去对此作详细答辩,下次开庭再审。第二次开庭,一审法院对申请人当庭提供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后,即用事先准备好的裁定书,当庭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既违反法定程序,更表明其明显戏耍申请人。

  (二)二审法院颠倒举证责任,裁定理由更加荒诞。

  二审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提出被申请人公示的中华恐龙园南侧地块项目(涉案时代上院小区在该地块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没有涉及涉案的时代上院小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时代上院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求法庭责令其出示该地块真实许可证。

  被申请人却提出他们将中华恐龙园南侧这一个地块一分为二,颁发两个规划许可证。首先,被申请人公示的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一份,即申请人诉请的市规划局地字第320400200840032号;另外,同一地块上应当只有一个许可证;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被申请人方说法,申请人诉请撤销的市规划局地字第320400200840032号只是其中之一,对涉案小区涉及的所谓另一许可证,被申请人始终未能提供。

  以上可看出,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对涉案小区——时代上院小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一直狡辩有另外一份许可证,却既没有公示,在申请人当庭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也不能提供。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不能提供该许可证,就视为其对时代上院小区没有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恰恰是其与开发商勾结,侵害申请人权益的最好证明,二审法院却以申请人诉请撤销的许可证并非时代上院小区的许可证为由,驳回申请人上诉,十在荒谬。

   


喜欢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18 04:47 , Processed in 0.076835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