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委老〔2013〕4号 赣财社〔2013〕13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各县直属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1〕43号、苏财社〔2013〕66号)及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连委老〔2013〕15号)文件精神,对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提高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四、已享受自顾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 五、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六、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赣榆县委组织部 中共赣榆县委老干部局 赣榆县财政局 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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