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政发〔2013〕31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 第三章 缺陷责任与认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五)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县住建局按规定公告14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维修申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报县住建局审核,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公告14日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书面材料,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经发包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县住建局委托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单位维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根据维修工程的验收意见和备案的维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文件,从该工程已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余额中直接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和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申请14日内由发包人予以答复,如无异议,发包人同意签章后报县住建局审核。 若发包人在接到承包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的,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人无法通知发包人的,或者发包人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承包人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在媒体公告14日,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局审核。 保修期满且质量复核无异议的,县住建局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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