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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7-5 19:10|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245|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GF001-C0000-2013-006
生成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3-05-0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件编号 赣政发〔2013〕31号
内容概述 《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政发〔201331

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赣榆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及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房屋征收及拆迁安置房)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保证金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并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与发包人、承包人签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六条 保证金数额为工程造价3%5%,具体比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最低不得少于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保证金足额存入专用帐户。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县住建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账单。无保证金进账单,县住建局不予验收监督。

第三章 缺陷责任与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九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县住建局按规定公告14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维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维修申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报县住建局审核,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公告14日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维修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等书面材料,由受委托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支付维修费用。

经发包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县住建局委托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单位维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根据维修工程的验收意见和备案的维修工程竣工造价结算文件,从该工程已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余额中直接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三条 保证金用于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实行专款专用。剩余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保证金的6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剩余的所有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和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申请14日内由发包人予以答复,如无异议,发包人同意签章后报县住建局审核。

若发包人在接到承包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的,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人无法通知发包人的,或者发包人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承包人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在媒体公告14日,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局审核。

保修期满且质量复核无异议的,县住建局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十四条 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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