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政发〔2013〕33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赣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赣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县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县级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投资、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统借统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县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含政府承诺还款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县级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七)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八)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县级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都应按项目安排,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劳动、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七条 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计划的编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依法监督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和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经信、住建、国土、环保、人防、气象、地震、国资、监察、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县发改委牵头对使用县级以上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稽察,县监察局牵头对县本级及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委应当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向县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政府投资需求情况及政府可用财力,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综合平衡后于1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也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计划等一并列入年度总体计划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方式;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等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以及与国家、省配套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县发改委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予以立项,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履行其他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其调整方案在报县政府审批前可视需要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或报批,在审批或报批之前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资金来源证明(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的,须提供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否则不予审批)等有关依据文件。 未经县发改委审批或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住建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未经县发改委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县住建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需要评估论证的项目,县发改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文件进行评估论证。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县发改委和县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经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合理性以及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影响的意见。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建设规模超过批准总投资、建设规模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重新批准后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同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监理等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它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用途。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限制签证等变更工程量的行为。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超过10%的,由县发改委征求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审计部门在半年内对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能、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县发改委应当在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前稽察通过后组织综合验收。项目在综合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条 涉及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在拨付补助资金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立项审批、账户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按进度比例予以拨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并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项目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劳务提供等单位。实行财政资金实拨的项目单位,通过资金实拨方式,将建设资金拨至项目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写出责任报告。由县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建设程序的;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 (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未按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八)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交)工验收或相关阶段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建成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加强管理。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评估、设计、招标代理等服务时,如有挂靠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设计、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镇政府(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赣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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