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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观澜国际小区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的批复

2013-7-5 19:09|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166|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对观澜国际小区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的批复 ...

信息名称 关于对观澜国际小区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的批复
索 引 号 GF077-F0180-2013-018
生成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3-06-17
发布机构 赣价规〔2013〕15号 文件编号
内容概述 你公司《关于观澜国际小区地上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收悉

关于对观澜国际小区地面机动车

停放泊位服务费的批复

连云港市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观澜国际小区地上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8326号)规定,《连云港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连政发〔2007174号)、《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7355号规定,现依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观澜国际小区内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该小区内地面经规划审批的地面机动车停放泊位服务费为每车位70/月。

二、租用车位应当坚持自愿协商的原则,对车位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三、对在小区内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从停放计时开始,满6小时的一次收费2元。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请你公司在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每半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在物业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赣榆县物价局

赣榆县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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