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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榆县盐场家园1#、2#、21#-24#住宅楼销售价格的批复

2013-7-5 19:09| 发布者: 鱼干子| 查看: 617| 评论: 0

摘要: 信息名称 关于赣榆县盐场家园1#、2#、21#-24#住宅楼销售价格的批复 ...

信息名称 关于赣榆县盐场家园1#、2#、21#-24#住宅楼销售价格的批复
索 引 号 GF077-F0180-2013-017
生成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3-06-17
发布机构 物价局 文件编号 赣价规〔2013〕14号
内容概述 你场“关于盐场家园1#、2#、21#-24#楼工程核定销售价格的报告”收悉

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口盐场:

你场“关于盐场家园1#2#21#-24#楼工程核定销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苏价服〔2010351号文及赣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赣房改办〔200708号文件规定,依据赣价证认字〔2013〕第10号《关于盐场家园1221-24号楼销售价格成本认证结论书》及你场提供的规费缴纳、棚户区改造资金明细等相关材料,经调查、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场建设的赣榆县盐场家园1#2#21#-24#住宅楼位于赣榆县新城区,总建筑面积为23724.45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面积18742.4平方米,底层车库面积为2180.05平方米,非住宅面积:2802.00平方米。核定本期普通住宅房销售基准价格为1212.00/平方米(已冲减棚户区改造资金726000元,合34.7/平方米,不含201235日已缴纳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2800/户)。你单位可在不超过1%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每套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你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三、房屋销售价格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销售房屋时,你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将每套房屋价格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接受广大职工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赣榆县物价局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赣榆县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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