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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出过事的房子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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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08: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房现卖、立即入住、配套成熟,相比新盘,二手房有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一所房子既然有过去,也不可避免会有故事,这个故事中的细节我们通常不得而知,如果一定要探究,有时反而会有无尽的烦恼。市民周帆最近在购买二手房时,就遇上一件令其无比烦恼的事。

  ■地产评论员 赵晓黎
  看中“急售”房签协议
  市民周帆原本一直和父母居住在城北下关一处二居室的老房子里。随着婚事被提上日程,周帆打算和女朋友一起买套房子结婚。双方家境都一般,只能凑出30万左右,好在周帆和女友都在江北上班,他们就打算将新家安在桥北,由于房价相对较低,他们打算买套大点的精装修房,又实惠又省事。小两口的运气非常好,没问两家中介就碰上了一套要“急售”的房子。
  这是桥北某楼盘一套位于9楼118㎡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子,精装修,总价80万,划到单价只要6779元/㎡左右。周帆和女朋友都非常感兴趣,约了房主实地看房,发现房子的装修很新,户型也不错,最主要是相比周边单价8000左右的房源,这套房子真的很便宜。房主陈先生介绍,之所以低价急售,主要是因为孩子马上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现金。房主表示,要是周帆看中了就要赶紧定下来,等着看房的很多,谁先交定金房子归谁。周帆情急之下就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交了2万定金。一周后,周帆按照合同约定交给房主三成的首付款24万,并办理了过户、贷款等手续。


  所购房屋着过火伤过人

  在等放贷的日子里,虽然还没有拿到钥匙,周帆抑制不住买到新房的喜悦,下班后会经常和女朋友去准新居的小区散散步,体验一下未来的生活氛围。有一天傍晚,周帆和女友又来到新居楼下,正好碰上单元门出了点问题,一位老人被关在里面出不来,周帆帮他叫来了物业修好了门,老人十分感谢,周帆说以后大家就是邻居了,不用客气。老人听说周帆买了9楼的房子,十分惊讶,欲言又止。周帆觉得很奇怪,联想到房子特别便宜,就疑惑地向老人打听有什么内幕。
  结果,老人说出的一番话让周帆心中七上八下,女朋友更是花容失色。原来,周帆买下的这套房子曾经失过火,房子里的东西被烧得一塌糊涂,家里的老人也被严重烧伤,后来出动了两辆消防车才灭了火。自从失火之后房主一家就不在这里住了,前几个月重新把房子装修了一番,要是不了解内情根本看不出来房子被烧过。

  要求房主解除合同

  周帆和女友心事重重,花了这么多钱,买到的却是着过火的房子,还有人在里面严重烧伤,心中别提有多别扭。他们立刻打电话给房东质问这件事,陈先生见无法隐瞒承认此处房产确实曾经失火,周帆指责陈先生当初刻意隐瞒,没有在看房时告知实情,陈先生反驳,要不然怎么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出售。周帆提出解除合同,让陈先生退还相关房款。陈先生认为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一切已成定局,而且合同上也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周帆见陈先生不认账,只能找中介协商。中介公司听说房源情况也很惊讶,称陈先生从来没提起过失火这回事,对于周帆解除合同的要求,中介公司也表示只能以协商为主,无法强迫。见周帆焦虑不堪,中介出主意让他先把房子买下来,如果真的不想住可以再转手。对于这个办法,周帆女友是坚决不同意,一来自己无法按计划在新居结婚,二来这个烫手山芋一旦到了自己手中,还要找下家接手,可万一下家也知道失火的事情还是牵扯不清。

  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周帆无奈之下只能采取法律手段,以欺诈为由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帆这个二手房协议到底能不能撤销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辉为其做了详细分析。宋律师指出,“凶宅”通常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重大意外事件的住宅,这只是民间叫法,不是法律定义。在房屋交易中,房主为顺利脱手,通常会隐瞒实情,而当购房人发现买了“凶宅”想退房时,却未必会获得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在判决中存在争议。”宋辉列举,在以往案件判决中有法院判决原告不得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理由(1)卖方并没有将“凶宅”事件告知买方的法定义务;(2)房屋本身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合同能否实现的根本,“凶宅”事件并不能证明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要求。

  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例是法院判决被告有违诚信,撤销合同的。理由(1)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忌讳而贬值,构成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2)卖方故意隐瞒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由买方退房,卖方返还购房款。

  但是,宋律师也指出,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买卖双方也未作出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周帆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法院一般会采纳不退房的判决,周帆胜算较小。

  律师提醒
  在二手房市场中,有房主刻意隐瞒凶杀、自杀等恶性事件,将“凶宅”出售,买方一旦购买完成,那么将处于自住或出卖均不可能的两难境地。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主动了解房屋各方面状况;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将买方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纳入合同条款,赋予买方在卖方违反披露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以及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发表于 2011-5-30 08: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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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0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之前卖方没有说明的话,是可以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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