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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价确定增幅不高于人均支配收入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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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2: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新国八条”关于各地应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要求。近日,连云港市出台了房价调控目标,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70%
  3月30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为了实现房价调控目标,《通知》要求,确保今年住房保障目标所有项目在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建设。
  年底建成房屋登记网络平台
  《通知》要求,确保2011年底建成连云港市房屋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市、县商品房备案系统联网运行,为房地产统计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成立房屋租赁管理专职机构,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租赁市场行为。积极探索二手房网上签订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护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在楼盘销售现场对商品房预(销)售信息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定金或预售款。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建立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和“一价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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