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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牢记三点避免银行理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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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3: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刘田 张岚
   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与银行的“财大气粗”相比,个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个人完成产品购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往往个人投资者总是盲目乐观地购买产品,直到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才意识到风险。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等。对于保本理财产品的保底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如果投资者确有亏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在银行方已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自担风险。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充分了解预期收益率的真实含义,过于相信银行而轻视投资风险,而一些银行在向客户披露预期收益率时也可能存在隐瞒、夸大等现象。
  一些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存在有失规范的问题,包括四方面。第一,部分产品在销售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夸大收益率,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第二,不少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流于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甚至是避而不谈等问题,导致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第三是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重自身业绩轻客户利益的问题。最后,有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代客户签署有关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以及未得到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交易的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金融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据了解,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解决办法,而金融消费属特殊消费领域,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其目前又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投诉。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
  那么,如何有效避免银行理财风险?
  1.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有权要求银行作出进一步解释,银行亦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投资者可以拒绝购买该理财产品。
  2.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要充分确立风险意识。要充分意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着天壤之别,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尤其应当慎之又慎。
  3.投资者要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对投资结果与投资预期差距较大的产品,要保持平常心,不可盲目再次追加投资,以免在此方面愈陷愈深,出现血本无归的局面。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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