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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推行房屋售后质量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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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3: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孙飞 通讯员 克诚 堂华 吴琼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局获悉,该局下发《关于建立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推出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制度,以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管理,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在连云港市开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不少都来自外地,这些开发商如果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不在连云港继续拿地开发,往往会离开连云港市。这就造成了如果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再想去找开发商维修,会产生一定难度。
  据介绍,即使是本地开发商或继续留在连云港市的外地开发商,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想找开发商对其房屋进行维修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比如开发商不一定积极配合,老是拖着不维修等情况,这都会让业主感到闹心。
  而按照《通知》要求,自今年3月15日起,连云港市办理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项目竣工交付前,建立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监管账户,由市住房局监管机构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项目工程造价的3%—5%,具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标准计取。
  市住房局云城担保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按规定,开发商一般都已经收取了施工方的质量保修金,而现在出台这个规定,就是真正为了确保业主利益,防止因开发商离开等因素,造成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责任范围依照《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云城担保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业主发现房子有问题,业主可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如果开发商拒绝,可申请进行房屋鉴定,继而确定是否属于开发商维修范围。如果开发商已经离开连云港市,业主可向住房部门提出相关申请,使用保证金。
  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质量保修期满且完全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后,可由开发企业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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