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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回自己的工资,咋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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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3: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吉安贤
  “我在这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了两个月,至今还欠我一个月工资。多次讨要也没有要到,你说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市民魏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辞职后,公司还欠她一个月工资拒绝支付。
  魏女士称,去年11月1日,她应聘到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后被分配到某小区负责业主客服工作。春节期间,因为她母亲的手突然受伤,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今年1月28日后,她就没有上班。
  春节过后,因为公司还欠她一个月工资,于是前往讨要。起初公司的人不是说负责人不在,就是说会计不在。昨天,她再去讨要时,公司负责人终于给了她一个答复,让她把离职的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公司,待研究后再给她答复。
  据了解,魏女士应聘的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工作期间,魏女士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我为这点钱,已经跑了好多次腿,但就是要不到……”魏女士为此抱怨不断。
  物业管理公司为何不愿意支付给魏女士一个月工资呢?昨天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唐先生,他解释说,魏女士是公司正式招聘的员工,上岗后即被安排在某小区负责对业主的客服工作。上班期间,她工作勤勤恳恳,业绩也还可以,但不知道为何,春节前3天突然离职。在手头业务没有顺利交接好的情况下,她就不来上班了。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公司不但不支付她的工资,还要追究她的违约责任。
  对于唐先生的说法,魏女士显得有点委屈,她说,因为是母亲突然受伤,她不得已才离职的,离职前也写了书面报告,只是公司没有批准而已,现在说她擅自离职,她有点难以接受。
  那么,对于这样一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魏女士工资呢?新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魏女士在工作期间个人决定离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在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如私自离职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魏女士的情况有点特殊,是母亲突然受伤,需要照顾,她才离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充分给予理解,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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