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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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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3: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孙飞 通讯员 福永
   昨天,市住房部门发出消费提醒,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较大风险,应增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购房时一定要确定开发商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不要购买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避免矛盾纠纷。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市住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要件,并且完成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时,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不过,连云港市去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下发一则通知,确定了连云港市商品房项目最低工程形象进度为地面以上总进度的50%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据介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预订、选号、团购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预售款。
  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查看该商品房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仔细甄别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预售范围,一个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可能按施工进度情况分期分批批准,所以应查看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房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不要贸然交钱。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并在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因此,购房人应查看广告中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和具体批准的预售范围。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在合同中对交房期限、交房标准、建筑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产权证办理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连云港市实行商品房预售“实名制”认购,对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在尚未交付使用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经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必须在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销售。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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