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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江苏法院十大经典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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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1: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某诉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

  被告:Y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7日,吴某向被告Y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家、江苏省、Y市)的信息,申请表注明领取方式为电子邮件或自行领取。Y市人民政府接到吴某的申请后,其承办人员当场解答了其所需文件的获取方式,并随即与Y市人事局的相关部门联系,要求该局予以协助。2008年11月10日,Y市人民政府承办工作人员到Y市人事局查阅并复印了吴某所需的相关文件,等待其自行领取。2008年 12月23日,原告吴某向Y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另外,2008年12月29日,原告又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索取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的相关文件,被告将原告的申请签转Y市人事局,并于 2009年1月13日将Y市人事局的答复转交原告,同时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11月10日Y市人事局提供给被告的4份文件。

  【审理情况】

  原告吴某诉被告Y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一案,Y市中院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Y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Y市人民政府应当具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吴某认为被告Y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吴某于2008年11月7日向被告Y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所有文件(包括国家、江苏省、Y市)的信息,申请表注明领取方式为电子邮件或自行领取。被告接到原告吴某的申请后,其承办人员当场解答了原告所需文件的获取方式,并随即与Y市人事局的相关部门联系,要求该局予以协助。2008年11月10日,被告的承办人员到Y市人事局查阅并复印了原告所需的相关材料,等待原告自行领取。上述事实表明本案被告并没有完全不作为,而是积极帮助本案原告获取相关文件资料。但本案被告工作人员在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材料后没有在15日内通知原告领取,其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2008年12月29日,原告又向被告提出申请后,被告将原告申请签转Y市人事局,并于2009年1月13日将Y市人事局的答复转交原告,同时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11月10日Y市人事局提供相关文件。因此,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言,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目的已经达到。原告仍要求被告Y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Y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而后又自愿撤回上诉。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涉及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表面上看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实际上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的公务员过渡问题。原告吴某是Y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1998年因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侦查而受到行政处分,当时正值Y市全面实行公务员制度,并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人员实行公务员身份过渡,而当时原告因为行政处分被相关部门定为不予过渡人员,因此一直没有解决其公务员身份。后原告从其他渠道得知其可以参加过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果。由于原告一直没有解决公务员身份,因此,吴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告提出了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原告起诉的真正目的实际上是借诉讼来解决其身份问题。

  本案涉及原告吴某向被告2次提交申请的情况:第一次是2008年11月7日原告吴某向被告申请要求公开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所有文件,确认自己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二次是2008年12月29日吴某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更明确、更具体,要求索取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的相关文件。其中重点是要求公开一份是江苏省人事厅给某市人事局的内部批复,内容是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省厅的意见是可以过渡。

  本案受理后,Y市中院承办人员专门向原告了解其诉讼的源头,原告也明确表示是为解决其公务员过渡问题。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Y市中院领导和承办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吴某所要求公开的内部批复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而且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而涉及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就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但是这个案件如果判决向当事人公开社会效果并不好,公民的知情权利,实质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程序上权利的实现,并不必然带来实体上的利益,就本案而言,不光要保护吴某知悉政府信息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其解决实际的问题。Y市中院行政庭确定协调解决本案的思路,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经与Y市政府法制办、Y市人事局反复商谈,最终Y市人事局同意解决吴某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该案审结时,包括吴某在内的Y市公安部门未按公务员过渡的七人,全都依法解决了公务员身份,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此案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后,Y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此案的审理,一方面大大促进了Y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得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充分展示了目前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努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思路和方式。Y市中院办案过程中,不就案办案,而是拓宽思路,多做协调工作,最终实现了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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