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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江苏法院十大经典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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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3日,N市C区“五城同创”指挥部(以下简称“五城同创”指挥部)向该市L生猪养殖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养猪厂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社区居委会四、五组搭建的房屋,经核查属违法建筑物,限于2006年9月16日18:00前自行拆除。L生猪养殖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2006年9月22日上午,“五城同创”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其认为是违章建筑的L生猪养殖场的房屋 4836.92平方米,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通知L生猪养殖场人员在场,没有对房屋及室内生猪及其他财产办理公证,也没有与L生猪养殖场办理物品交接等手续。L生猪养殖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C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区政府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2720万元。

  【审理情况】

  N市中院一审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L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法。由于“五城同创”指挥部属C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因此,对L生猪养殖场在此次强拆中造成的合法财产的实际损失,该区政府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L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L生猪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酌情认定L生猪养殖场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3646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5277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268923元。故判决确认C区政府的强制拆除L生猪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L生猪养殖场经济损失人民币5268923元。

  C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L生猪养殖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审理中,L生猪养殖场提供了有关损失事实的清单、照片、证人证言、部分种猪及其他部分设施设备的购买发票、收据、生产月报表、产仔记录、配种记录等。区政府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故对L生猪养殖场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确切地证明L生猪养殖场诉请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但能初步证明其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实际损失。区政府认为,养猪厂的这些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强拆当时的损失。即使养猪厂曾饲养这么多生猪,也不能排除强拆前转移、卖出或宰杀的可能。该怀疑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L生猪养殖场对因强拆所致损失的举证不能,主要系强制拆除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作现场笔录、未对财产进行公证而造成的。故在L生猪养殖场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区政府应当就其强制拆除未造成财产损失或未造成如此多的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区政府所提供的强拆前生猪清点清单,既没有被强拆方L生猪养殖场的签字,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字,更不是公证机关所制作,其合法性、真实性难以确认,故不予采信。区政府未能提供出其他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L生猪养殖场诉请的损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根据L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L生猪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最后确定了L生猪养殖场的生猪数量,并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确定了各类生猪的价格,酌情认定赔偿各类生猪损失合计人民币4553646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部分,一审法院对养殖场正常生产使用的设备按照一定折旧确定了赔偿数额,合计人民币715277元。一审法院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且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否定上述认定。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应予支持。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当前,各地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强拆”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大部分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但也有少数行政机关缺乏法治意识,野蛮执法,表现为不按照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或设施,实施强制措施时既不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也不对房屋及室内财产办理公证或其他符合正当程序的见证,更不与行政相对人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等等。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由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复杂,被诉行政行为从行为主体到整个行为程序,都缺乏相应的依据或授权,理应被确认违法。但发生这种情况后,双方对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却极易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优势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合理性原则”等证据规则,确定了行政赔偿数额。该案的圆满审理,对强拆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根据该案编写的案例被省法院《参阅案例》刊用。

  本案中,在L生猪养殖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以后,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C区政府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由于C区政府执法时的不完善,导致其举证不能。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简单地仅依据L生猪养殖场主张的损失进行判决,而是依据证据规则,综合分析L生猪养殖场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等情形,并在调查了解、听取专家证词等基础上,酌情认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虽然C区政府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提起了上诉,但二审中,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一审法院所作的认定,二审法院遂尊重了一审法院所作的裁量和判断。

  本案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强拆案件中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宣判时,周边拆迁户集体到庭旁听,当合议庭宣判了违法确认及赔偿数额时,法庭内响起热烈地掌声,旁听群众起立鼓掌。该案对当地强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06、07年,当地强拆纠纷一度尤为突出,纠纷频频诉至法院,城建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该案判决后,促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强化了“平安拆迁”的考核,使拆迁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执法效果明显改善。该案妥善处理,还有效化解了拆迁中的官民对立。此前,一批案件当事人曾一度放弃了依法维权,采取聚众群访、网络串联等不理智方式表达诉求。随着法院判决的作出,对强拆方式、强拆程序的争论尘埃落定,使广大被拆迁群众建立起理性维权的信心,从而选择合法途径寻求救济。拆迁双方越来越多的在拆迁管理部门、专业调处机构的帮助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在法院的促成下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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