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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江苏法院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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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9: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已近7万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案例。值此“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月” 活动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十件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行政诉讼法》在我省实施的不平凡历程。这些案例是:

  一、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二、宋某诉S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三、杨某诉W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四、戴某等8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裁决案

  五、陆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园小区业主诉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六、张某诉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七、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八、吴某诉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九、景某等112人诉江苏省D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案

  十、A公司诉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等1144户农民。

  被告:F县W镇人民政府。

  1999年1月7日,F县W镇陈某等1144户农民认为W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侵犯了他们合法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遂向F县人民法院具状起诉。

  原告诉称,自1998年以来,被告W镇政府在《农民负担监督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之外,巧立名目,多收税费,以“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以资代劳费”、“集资费”、“种子费”、“路面费”等项目向原告强行收费。其中,“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按田亩、人头平摊收取,“以资代劳费”按人头收取,共计多收税费214891.93元。同时,被告以小分队的形式,到原告处强行要钱,稍有不从即扒粮或拉货抵钱,若迟缴一天,罚款 50%;迟缴两天,罚款100%。被告与原告多次发生冲突,使原告不得安宁,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

  原告认为,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是原告应尽的义务。被告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巧立名目擅自多收且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原告履行,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被告行政行为的非法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退还多收的税费。

  【审理情况】

  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政府侵犯财产权案提起诉讼后,F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针对本案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特殊情况,法院兵分两路主动出击,一方面积极与各村村民代表进行交流沟通,向他们了解案件情况,为村民讲解法律规定,安抚他们的不满情绪,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升级。另一方面,法院主动与F县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提出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建议,确保村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在法院的建议下,F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积极配合。县委专门明确一名副书记牵头,成立了十几个工作组进驻W镇政府,全面了解各村农民税费征收情况,对所涉及的税、费逐项进行了审查和清退。同年6月15日,陈某等1144名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F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点评】

  这起案件牵涉到一千多名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反映了当时农村税费征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法院在多方努力下妥善审理了这起人数众多、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促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具有很强的历史意义。

  一、妥善处理集团诉讼案件的典范

  原告的总人数高达1144人,是全省涉及原告人数最多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当时,这起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而且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很有可能会激起群众对人民政府的对抗情绪,最终可能升级为严重群体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F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突破了司法被动性的限制,通过法院积极的司法行为,主动与各村的村民代表沟通交流,平息群众负面情绪;主动与县委、县政府协商配合,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主动提供行之有效的司法建议,推动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这一系列的能动司法行为,在较短的时间内协调了几千人的矛盾纠纷,防止了纠纷的升级和扩大。该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被审查取缔,向农民多收取的费用也被逐一清退。最终,各村共一千多名农民主动申请撤诉,这起集团诉讼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有效促进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

  这件集团诉讼发生在1999年,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正在酝酿却尚未出台。国家对农业税费的征收项目、收费金额、执行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不少地方都巧立名目,规定了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这都给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活负担。同时,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规范和管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在农村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F县法院在审理这起集团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与本案一千多名原告的交流谈心,了解到当时农业税费征收的现状、税费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以及普通农民对税费征收的意见和想法,并将这些从个案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进行了概括总结,整理成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为其解决纠纷和矛盾提供决策依据。F县委、县政府对法院提供的司法建议高度的重视,对集团诉讼案件中的有关乡镇非法设立的农业税费现象进行了调查,对违法的收费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对不合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多收取的金额予以及时的退还。这项工作推动了当地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减轻了广大农民负担。本案的处理为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提供了直观性的参考,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反映了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综合调处机制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应当是解决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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