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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法院2010年典型案例回放
2010年,连云港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以“乘势而上、跨越发展、公正司法、争创一流”为目标,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平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2011件,审执结61659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为 154.93件。我们从中挑选了10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以反映人民法院能动的“为大局服务”的司法使命和和“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内涵,以飨读者。
多方借力,成功化解房产集团诉讼
【案情】自2009年起,59名业主陆续将甲乙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新浦法院,提出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入户花园面积价款等诉求,该 59名业主订立攻守同盟,经常一起来到法院,并声称将利用网络关注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又针对部分业主的违约情形提起反诉。
【案情审理】新浦法院在认真研究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先后与开发商、59名业主分别逐一进行了沟通,对业主们的数额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一一作了解答,并就调解方案与判决结果的差异对业主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通过多次耐心的调解,克服了极少数业主设置的种种障碍,促使绝大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共识,从诉前的对立情绪转变为互相理解。最终,业主们放弃了部分不适当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也承担了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向业主们支付了违约金。此集团诉讼案件共调解39件,撤诉6件,调撤率达76.27%。
【评析】近年来,随着港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井喷之势,特别是集团诉讼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势必会影响到地方和谐发展。对此,新浦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释明,加大释明力度,矫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的错误认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上门调解,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专门处理,利用晚上、周末等休息时间分别到原、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辨法析理,予以疏导;借助外部力量,因房地产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极易产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借助当事人亲友、社区、人民陪审员以及特邀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共同破解调解瓶颈,多方化解矛盾纠纷。
服务大局,诉讼调解惠及企业
【案情】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是由香港华康国际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在连云港赣榆投资建设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受金融风暴影响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受到冲击,资金周转产生困难,多家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公司陷入困境。2009年10月30日由江苏奥尼斯帝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江苏嘉宝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向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先后借款1500万元和500万元。2010年1月4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嘉宝公司还款。
【案情审理】法院受理该案,院领导对该案的处理提出了慎而再慎、重在调解的要求,分管院长、承办法官多次对嘉宝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嘉宝制管产品已通过TSG、API5CT、API5L、APL5B、ISO9001、ISO14000认证,如果能够度过暂时难关,企业将大有可为。承办人员以此为突破点,在县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评析】嘉宝公司作为赣榆县引进的一个大型企业,投次较大,员工众多,如果简单的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对于嘉宝公司无异于雪上加霜,极有可能面临倒闭,而其一旦倒闭,将对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是如果不采取措施,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帮助该企业已渡过难关,目前生产经营也渐已恢复。
为民司法,七旬夫妇老有所养
【案情】王老头和李老太夫妇二人系灌南县张店镇人,二老今年均已年过七旬,家住农村。二老一生共生有五个子女,他们均已成家。现两老人因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收入,生活艰难。而二位老人的住房也被其一个儿子在两年前推到,至二位老人无处栖身。老人无奈之下将五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案情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两原告年老体迈,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五被告应尽赡养义务。遂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人200元的赡养费。
一审判决后,其中一子女以父母有能力自理生活、不需赡养,其不应给付赡养费为由提起上诉。中院经二审调查了解,本案案情简单,一审判决亦并无不当。但该案系亲情纠纷,如仅仅是维持原审判决,但父母与子女的矛盾,显然不能钝化,甚至会加剧。因此,承办法官在对不愿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了充分的法制教育,亦对其不孝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其子女终于认识到赡养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主动提出愿意负担赡养费,二位老人也感念亲情,主动申请减少赡养费的金额,最终上诉子女申请撤回了上诉。
【评析】该案案情简单明了,法律规定也相对明确,二审本可以轻松的维持了之。但审判该案的法官考虑到,该案需要解决的并非简单的金钱给付,更需要的是父母与子女的互相谅解。因此,二审法官“情”字出发的调解理念,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费尽口舌,彻底钝化了民间矛盾纠纷。该案的成功调解,足见法官的苦心与期盼。
依法严打,摧毁涉毒涉枪涉黑团伙
【案情】2007年以来,被告人侯军义为了树立在社会上所谓“大哥”地位,谋取非法利益,陆续收买、纠集、控制李涛、尹宝良等人,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侯军义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侯军义曾开过美容店、为搅拌站供应石子、经营过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等生意,通过这些经营活动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还通过贩卖毒品、放高利贷、“撑场子”入干股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并提供毒品给其团伙成员吸食,以笼络团伙成员。2007年3月到8月间,被告人严玉祥从深圳多次购得“爱赣榆”、冰×毒“带回连云港贩卖,8月16日晚,严玉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博业 “宾馆,向侯军义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爱赣榆“1090颗;”冰×毒“ 39包。
【案情审理】2010年元月18日,市中院对严玉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赵光星、蔡荣琼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侯军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涛、尹宝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和四年零六个月,其他12名被告人因不同的犯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评析】在这个犯罪组织中侯军义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该组织的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李涛、尹宝良等人是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组织章程,但其内部的日常管理中,经常集中一起,有联系方式,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为了称霸一方,侯军义及其团伙成员自2007年以来,实施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连云港市墟沟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严玉祥、赵光星、蔡荣琼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严玉祥还非法买卖枪支,均构成重罪。该案宣判,震摄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是我市法院近年来审判的第一起涉黑案。
地名之争,汤沟判例助推品牌培育
【案情】灌南县汤沟镇在历史上以生产白酒闻名,1987年,原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酒厂注册的”汤沟“商标经长期使用,在白酒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汤沟“商标源于地名,汤沟镇部分白酒生产业主以标示地名为由在其酒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汤沟“二字,还有的企业采取与”汤沟“二字相关或字形近似的其他文字作为商标或酒名称使用,或对合法注册的其他商标通过书写方式的变换形成与”汤沟“近似的文字在酒产品上使用,导致白酒市场出现形式多样的”汤沟酒“,由此引发商标侵权纠纷。2010年初,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汤沟“商标的所有权人,先后就相关侵权纠纷提起5起知识产权诉讼。
【案情审理】中院经审理认为,自原灌南县汤沟镇酒厂1987年核准注册第276470号”TG“加繁体文字”汤沟“组合图形商标以来,该商标被原灌南县汤沟镇酒厂、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在白酒市场上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地名的”汤沟“已经与原告汤沟牌酒商品形成紧密联系,”汤沟“二字在白酒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在白酒类市场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因此,认定被告在酒包装上突出使用”汤沟“二字,不属于对汤沟地名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汤沟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评析】”汤沟“地名商标,蕴含着汤沟地名悠久的酒文化和历史,注册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时期,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其作为商品和生产者区分功能的价值日益突显。”汤沟“承载的丰富文化和历史,决定了不同使用者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由来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也在所难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关键是正确把握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尺度,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适度保护,在确定其它白酒生产者使用汤沟地名是否合理时应着重考量其使用的汤沟文字是否起到标示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在保护汤沟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对汤沟悠久酒文化和历史的独占和垄断,实现和谐共赢发展。
依法严惩,维护国境管理秩序
【案情】被告人邓振浩(系澳大利亚籍)、孙景跃、吴瑾、陈声荣、赵建成、苗宝利、江松励、魏引平、蔡新华多次交叉结伙作案,采取制作虚假材料、编造出境事由、包装偷渡人员身份、骗取旅游、商务考察签证的方式,先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至韩国、德国等国家,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振浩先后39次组织89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152.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孙景跃先后24次组织、参与组织46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9.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瑾先后5 次组织13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3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声荣先后24次参与组织46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8.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建成先后20次参与组织47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9.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苗宝利先后8次参与组织11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江松励先后7次参与组织 13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2.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魏引平先后11次参与组织26人偷越国境;被告人蔡新华先后6次参与组织11人偷越国境,违法所得 2.5万元人民币。
【案情审理】市中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邓振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判处8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后被告人邓振浩等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涉案偷渡人员出境后,有的滞留国外从事非法劳务,有的甚至编造事实,以受迫害为由向滞留国申请居留权,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及政府声誉。此案判决,有力打击了以旅行社名义、骗取旅游签证而实施组织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保护了我国的国境管理秩序。
版权之争,”歌王“诉讼惊醒文化娱乐产业
【案情】2010年1月份,”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就其父生前创作的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同时向我市六家KTV店主张权利,诉至市中院。六家KTV店被诉侵权事由均为在其营业场所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未取得权利人授权,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
【案情审理】该案经过有效协调和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诉了结本案。
【评析】该批案件为我市法院首次受理关于KTV行业使用音乐作品涉嫌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案情简单,但其解决方式和途径对KTV整个行业影响重大,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该批案件虽被成功化解,但暴露出我市KTV行业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亟需引起KTV行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鉴于该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引起连锁反映,波及整个行业发展这一情况,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克服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在办案中通过做代理人和KTV业主的工作,向他们详细介绍如何合法经营,避免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积极与版权行政管理和KTV行业协会联系,加强对KTV经营者合法经营指导,对从根本上预防此类密集式诉讼的发生,减少KTV经营者的败诉成本,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人性司法,失足少年倍享法网柔情
【案情】2010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小力、小东伙同他人,在赣榆县金山镇某村村西的十字路口处,拦截上学路过该处的金山初中学生7名学生,采取拳打脚踢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劫得人民币共计100余元,并致其中一名学生右手拇指轻微伤。归案后,小力和小东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
【案情审理】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判处小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两名上诉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了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宗旨,遵循”使判处的刑罚既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原则。针对两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有立功表现,对小力、小东两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上诉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抢劫初中学生100元钱而犯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两名上诉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了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宗旨,遵循”使判处的刑罚既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原则,二审中院了解到上诉人小力生活在单亲家庭,其父对子女管教能力欠缺,二人均在读初中中途辍学后在家无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上违法道路。为对失足少年跟踪帮教适度延伸,2010年10月15 日宣判后法院即分别组织了金山镇相关单位和部分家长参加座谈会,对上诉人的改判情况进行法律释明,并进行普法宣传,对两名失足少年如何帮教、如何回归社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赣榆县法院少年庭还与村委会、失足少年的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
小区丢车,甄清责任物管应否担责
【案情】成某的岳父家住金金家园小区,2010年5月22日晚,成某在岳父家时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小区15号楼附近,第二天早晨发现该车被盗,于是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又将管理该小区的新民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情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成某并非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形成物业管理关系,另外,该车正在侦查阶段,并无结论,因此,对原告成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成某诉新民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左某非岳父家的常住家庭成员,其岳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成某埋该合同主体,且该车辆被盗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尚不能认定造成的损失。且该车被盗案件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行政和解,百万赔偿金迅速到位
【案情】2008年9月7日,”黄金血康“淮安办事处连云港代表处在新浦农工商超市广场进行推广促销活动,当晚宴会结束后,连云港代表处负责人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松某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经全力抢救,但松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后,松某妻子向新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新浦区劳动局经审查认定许某某为工伤。淮安办事处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新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淮安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淮安办事处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查认定该认定工伤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审理】经过三次圆桌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详细释明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后果,三方终于达成行政争议和解协议,淮安办事处当场支付了105万元和解补偿金,并撤回上诉。
【评析】近年来,市中院制定实施和解合议、和解预案等制度,把行政争议和解纳入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重大行政争议和解率,取得了明显成效。受理该案后,在充分查明案情并了解各方真实态度及意图后,考虑到该案第三人松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家庭经济压力极大,按照传统的工伤认定处置程序,有可能在一年后才能分期得到相关补偿,运用行政诉讼和解机制解决。该案不仅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同时促进了官民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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