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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连云港农民打赢噪音污染环境官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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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元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噪音污染环境损害纠纷赔偿案。环保法庭经审理,依法当庭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施工中放大炮爆破,消除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并判决被告赔偿动物死亡费用和给付原告为收集证据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本案产生的环境监测、鉴定、诉讼等费用。



    年2月至6月期间,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连云区筑路施工中,采取放大炮爆破、大型机械装卸运输作业等,产生巨大噪音,造成附近养殖场繁育的貂、狐等大量死亡、流产、难产等,原告连云区某村农民刘某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怒上法庭,将被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连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饲养的动物流产、死亡是因该公司筑路施工放大炮所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失的情况,更没有证据证明是该公司实施了对原告的损害行为。原告饲养的动物流产、死亡和财产损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点,环保法庭率先在环境诉讼中运用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来固定污染证据。去年6月,连云法院受理此案时,原告向该院提交了其诉前自行拍摄的被告放大炮石头飞起来的照片、录音资料,并向环保法庭申请对被告噪音污染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环保法庭受理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由于被告放大炮爆破的时间相对固定,该院邀请环境监测、噪音污染等方面的专家,提前到达被告发出噪音的附近,等到放大炮时以录音、监测等方法取证之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拿出评定数据,然后就养殖动物死亡原因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施工噪音与毛皮动物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有关权威机构对原告提交的动物尸体样品进行检验,死亡的水貂等动物均为初生幼貂,体长6-8?,死亡初生幼狐体长8-12?,原告陈述的产仔时间段与放炮作业的时间相吻合,其提取的样品中有314只死亡幼貂。经解剖可见,幼兽的肝、肺、肾、脾等器官无水肿、无充血点、无坏死及器质性病变,胃中无内容物。排除农药中毒、食物中毒和细菌性、病变性病害的可能,属施工作业发出高分贝工程噪声对相距不远的原告毛皮动物养殖场中处于繁殖期的狐、貂不可避免地产生重要的影响,貂、狐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符合貂、狐的生物学。被告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工程噪声与原告养殖的貂、狐发生死亡、流产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连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首次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环保案件的审理,是该院环保法庭的独创做法。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是环保高级工程师,一位是环境监测专家。有两位专家担任陪审员,不仅使环保审判更加专业,更加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进而该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朱先明  

发表于 2011-1-13 12: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律师真高,刻意隐瞒了事件具发时间,想必相隔太久了。可见这个官司的时间跨度和农民所付出的诉讼代价,这个诉讼成本如果再让农民输了这场官司,无疑给农民判了死刑,所以,最终不得已,农民只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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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3: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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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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