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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合同后款否定前款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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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都市报10月9日 跟商家签合同要小心条款猫腻。昨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最近一些消费案例显示,消费者草签合同导致吃了哑巴亏。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小心后款否定前款的约定,房屋装修及商品房交易成此类投诉“高发地”。
  警惕合同后款否定前款
  市消委会透露,最近有不少投诉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可最终还是掉进了商家设置的合同陷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无法追究商家的责任。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房屋装修及商品房交易领域,而且多使用格式合同。合同中对相关问题都有相应的约定,表面看是完美无缺的,但认真看,可能有重大缺陷。
  “比如说购房合同里只有交楼、收楼时限,而无延期交楼、收楼的违约责任”,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举例称,“又比如,有一例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是拟定采购装饰材料需业主及施工队长共同验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但后面又有另一条款规定:特殊情况,可由施工队长单独验收、签字确认。”
  “这单案例里5万元的合同,但结算是7万元,其中1万多元是施工队长单独签名,消费者就不认这笔账,现在仍在谈判。”他表示,这种后款否定前款的约定,明显对消费者不公。而消费者未经仔细思量,就草率地签合同,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商家多设利己免责条款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黄礼广律师表示,在消费领域,大多使用格式合同,大部分商家往往很少在合同中列明自己的违约责任条款,而是尽量多地设置对商家自己有利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要特别注意,对方是否负有违约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会侵犯自己的权益,若有这些条款的合同,通常是具有合同陷阱的。”  (编辑:王夫成)
发表于 2010-11-10 19: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大门就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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