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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社会保险法出台 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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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5: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飞野律师 于 2010-11-2 15:54 编辑

社会保险法出台 给老百姓带来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28日的报道指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社会保险法经历近三年时间,共审议四次。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而《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可见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以及此次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新法操作性如何?能否体现公平?

    据财新网报道,四审稿中大量的授权性条款让这部基本法的意义有所折扣,即使不将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草案中仍有近十个明确的授权性条款,它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

针对这些授权性条款,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

对此,信春鹰表示,这些授权性条款,有的已经有了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而有些授权性条款,确实还未有相关规定。这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阶段,有的制度仍在探索之中,难以用法律加以固化;其二是中国幅员辽阔,而社会保险制度历史较短,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在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其三,当前一些过渡性、阶段性的措施,难以用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要为改革发展留有空间。

他表示,授权性条款不会影响法律的施行,人大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则表示,《社会保险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财新网的报道中还提到,胡晓义坦言,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而“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我们的待遇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胡晓义透露,连续六年以来,中国都在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

据新华网的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应“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新法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

综合上述新华网的报道,《社会保险法》涉及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几大民生热点问题。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背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背景】此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而这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背景】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背景】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具体做法包括: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 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来源:infzm.com
发表于 2010-11-7 10: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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