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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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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房公积金委〔2010〕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优化贷款流程,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其合同签订或产权证取得之日起1年内;

(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借款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经核实属偶然性、短期、金额较小的非主观原因形成的不良记录可除外);

(二)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的;

(三)有采取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四)同一套住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 家庭成员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贷款时应明确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具体手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为贷款的债务人。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八条 已经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依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金额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市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提供本市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一)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原则上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经“中心”信用等级综合考评通过后,可适当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75%;

(二)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照现行交易价格和计税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以个别缴存方式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对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指各类学校毕业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等,经批准可以以个别缴存方式适当补缴;

(四)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确定;

(五)以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

(三)借款人申请1年期贷款的,应提供足额家庭收入证明。如提供的收入证明明显少于借款人到期贷款本息的,须增加抵押物或选择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应提供未婚证明,丧偶、离异的应提供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

3、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应由单位集中办理);

4、因拆迁安置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购房合同;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

6、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书;

7、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五)担保材料

1、以现房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评估报告;

2、以期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

3、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

4、以担保公司担保的,应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六)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现房抵押、期房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

(一)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以所购住房抵押;不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可以以本人拥有的其他房产抵押;以他人房产抵押的,还应由担保公司提供附加担保;房龄超过20年的房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到期贷款本息金额;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在贷款期内,有价证券到期的,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三)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由担保公司向“中心”出具担保协议(书),担保公司可根据所担保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确定。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现房抵押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揭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担保贷款由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

(一)受托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心”。

四县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部直接受理。

(二)受托银行将受理的贷款资料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纸质资料报“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四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中心”进行资信评估、审核(需面谈的,由“中心”进行面谈,形成面谈笔录,并视具体情况追加抵押物或建议由担保公司担保);最后由“中心”领导审批。

(二)审批时限。“中心”在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三)贷款经审批后,由“中心”出具《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给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凭《通知单》通知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受托银行应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确认书》和借款借据,在借款人办好抵押登记等手续、收妥《他项权证书》等材料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现房抵押、质押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按揭的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账户;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资金,转入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中心”出具《通知单》后,借款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贷款使用手续,否则视其自动放弃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还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到“中心”开具注销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约定

(一)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可以通过现金柜面、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代扣的方式偿还贷款。委托代扣还款的,借款人必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保证在每月固定扣款日之前,在代扣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存足当月应还金额。

(三)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公积金还贷分为签约还贷和直接提取还贷两种方式(签约还贷方式仅限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可以根据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情况自主选择,提取还贷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15。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和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偿还(仅适用于1年期贷款)三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按“先还息后还本”原则,利息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即借款人每月还款中,先扣收应还利息,余款冲减本金。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1 + 月利率)还款期数 - 1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同时付清本月应付贷款利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指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一)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中心”申请变更月还款额或年限。通过重新约定还款期数,调整下期月还款额,变更后的月还款额与变更前相比差额应超过100元。变更业务办理后,借款人按新的还款计划按月还贷,每笔贷款每年可变更一次。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加收逾期罚息,并将借款人的逾期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中心”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公积金△  贷款  细则  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1日印发
发表于 2010-9-5 21: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死我也不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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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1-7-15 21:06:25
克莱斯勒300C 发表于 2010-9-5 21:35
打死我也不贷款买房!~~~~~~~~~~~

谁都不想贷款买房,可是有时是不得以而为之啊!
银行和房地产就是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啊!
游客  发表于 2011-7-16 10:42:39
说这些都没用。。。现在不是事业单位的已经贷不出了。。。。
发表于 2011-12-23 15: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4_231:}貌似有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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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9: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目前各家銀行政策,你覺得哪家貸款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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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撒泼老妖 发表于 2012-2-13 09:39
以目前各家銀行政策,你覺得哪家貸款合算......

我是建行的,都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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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1: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市场环境太差了,用个自己的公积金还得想办法~~{:soso_e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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