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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急 这样的合同手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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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7: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店铺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我和某小姐还有房东都有签这份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手法律保护吗?  
还有 ,某小姐说 : 她当时转我服装店时,精神状况不好,自己有间歇性神经病,(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发表于 2010-8-26 18: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被法院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某小姐”真的有间歇性精神病,应由其父母先行提起确认“某小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进行完之后,如果法院认定“某小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某小姐”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其监护人是否对“某小姐”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或者撤销。如果其监护人对合同不予追认,那么可以要求撤销你们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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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8: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间歇性精神病的特殊性,“某小姐“并非一直处于精神病状态,所以即使法院在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违约之诉进行审理的时候,也必须对其签订合同时候的精神状态进行考察。如果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精神完全正常,那么合同仍然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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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2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律师真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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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22: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感谢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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