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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交付延迟近3个月,业主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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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6: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向你请教:青口镇党委开发的“清新家园”小区,合同上原定交付日为5月30日前,可到现在也没交付,去售楼处问工作人员,说什么都不知道,问相关负责人是谁也不告诉,我们到现在找不到相关负责人,更不知道不能交付的具体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请问能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发表于 2010-7-26 19: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合所有业主共同起诉,实在不行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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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9: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与沫,你好。
    如你所述,“清新家园”小区销售合同上原定交付日为5月30日前,但至今还没交房。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除非存在不可抗力、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等原因。
    出卖人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出卖人延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虽然“清新家园”为“青口镇党委开发”,但该解释对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纠纷的处理,也可以比照适用.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刘飞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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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请求限期交房,否则无限期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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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5: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新家园》的业主感谢你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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