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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赣榆县老土管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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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4: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赣榆县乡镇国土管理所土地管理员,90年代经各级党委政府审查,县国土管理局复核后进入国土所工作近十年。1999年赣榆县政府下发了(1999)83号文件《关于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退)工作的通知》,单位领导要求我们暂时回家,以后有机关再来上班。可是,一等好几年都没有动静。2006年国土系统改制,又清退了99年本来和我们一样的精简未走人员,但有关系的人这次都补发了工资,给了退职生活补助并办理了养老保险。我们这些人却一直无人问津。我们便要求领导机关帮助解决相关待遇问题,县市国土局没有正面答复我们。我们又上访到国土资源厅,省厅层层赚到县局处理,县局补发了部分人员上班期间拖欠的工资后,其他问题不予落实,并书面告知如果不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向赣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始不予立案。经过我们据理力争,最后给我们立了案,但审理后认为我们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我们的申请请求。我们依法提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我们提交了证据,找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铁证如山证明我们和国土局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未经书面接触,我们认为案子稳操胜券。法院开庭后也三番五次到被告县国土局做调解工作,被告单位拒不接受调解,拖了几个月后法院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就是官官相护的结果,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他当权的当官的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第二款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以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应支付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县仲裁庭和县法院都确认了我们和国土局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的案子也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起诉。县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调解不成,却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于法无据。

我们认为县法院的审理时荒唐的,裁定书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发生的纠纷,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在年检范围之内,查遍法典,国家哪里有这样的法律条文?何况被告辞退我们跟改革无关。如上所述,仅是人员精简,法院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而该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起诉符合该款的,必须受理,而不是不予受理。办案人员私下跟我们讲,政府机关犯下的错误,凭什么要求我们法院来纠正?而且认为我们依法诉讼时和CP 爱赣榆作对,并说什么CP 爱赣榆有讲理的吗?正是他们这种奇怪的思想逻辑作怪才做出来这样荒唐的裁判结果。CP 爱赣榆另当人们制定法律,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任何个人,政党, 都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劳动者依法维权怎么回事跟CP 爱赣榆作对呢?!机构改革就是让劳动者净身出门,投诉无路?赣榆县人民法院这样的裁决究竟是为了保护改革还是向改革者身上泼脏水呢?和我们一起的仲维芹同志的诉讼请求不就是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解决的吗?给予四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为什么到了我们办理时就不受理了呢?见了强权就低头,遇到矛盾就绕道走,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还奢求什么司法公正?还谈何什么人民的法院?还对得起胸口那闪亮的国徽。

因此我们对赣榆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深感不服,已经依法提起上诉,并将案外因素及我们的感想反映给领导,请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敦促有关人员公正司法,还事实本来面目,给弱者一个公道。否则我们将要逐级上访,直至进京告御状,不讨回公道,绝不罢休。求助一下
游客  发表于 2010-4-21 17:27:10
是啊,老土管员的境遇值得同情。但到底有多少这样的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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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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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报上大名,顺便把法律文书穿上来大家帮你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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