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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56岁,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45岁,汉族,农民,住•••••••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5799.68元.
二、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6月,原告在村中心大街北首建门面楼5间,由被告承包施工,每平方45元,共计施工费12600元。原告分期付给被告11000元。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讲质量,致使原告的楼房西墙倾斜、室内墙裙脱壳、楼梯转身台设计差错、楼顶向楼内流水等,原告多次找被告修复,之后付清余欠施工款,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带着12磅的大锤把原告的大门南旁砸坏。
2009年7月12日早上,被告趁原告的家属不在家,骑电动车闯进原告家,用石块和拳头将原告打伤。原告家属回家后,看原告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就报警求救。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全面拍照。之后,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住院二十余天。2009年7月13日,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属轻微伤,建议治疗休息叁周。原告至今没有康复,留下后遗症,仍在服药治疗。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药费3339.68元.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还应赔偿原告误工费:21天×60元/天:1260元;护理费: 21天×20元/天:420元;营养费: 21天×20元/天:42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5799.68元.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九年十二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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