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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保险理赔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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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涛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延利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厦七楼。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5)诸法执字第1727-3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的执行异议重新裁定,裁定诸城市人民法院退还错误划拨的申请人款56921.45元。

事实与理由
潘明霞、王术方、张国辉与江苏省赣榆县汽车贸易中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且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被执行人江苏省赣榆县汽车贸易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于2005年10月10日裁定划拨申请人9万元。申请人于2005年10月25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诸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错误:申请人对江苏省赣榆县汽车贸易中心理赔数额为46078.55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在2004年12月1日已预赔13000元,扣除该13000元,申请人的最终应赔付金额为33078.55元。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裁定划拨申请人9万元,存在错误划拨申请人款56921.4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法院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但法院应充分尊重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理赔权,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权直接确定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确定的理赔数额,如申请执行人对理赔数额不服,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案中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直接裁定划拨复议申请人9万元,超过复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赔偿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判决对异议申请人保户江苏省赣榆县汽车贸易中心拥有78287.52元的债权,而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强行划拨异议申请人9万元,也超标的没有执行依据,显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严重违法。
据此,特提出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5)诸法执字第1727-3民事裁定书,重新裁定诸城市人民法院退还错误划拨的申请人款56921.45元。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发表于 2009-11-22 23: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额?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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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应该是上诉书,.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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