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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专利纠纷“绊”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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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孙宜华  盛茂

  连云港市作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近年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专利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激增,由此带来专利纠纷也不断增多。自去年8月1日市中级法院正式取得专利案件管辖权以来,该院已接收14起专利纠纷案件。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由于连云港市部分企业对专利权纷认识不足,导致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下风”。为帮助港城企业正确应对专利纠纷,笔者采访了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忻越,请她结合具体案例,为企业应对专利纠纷支招。

  专利产品被仿冒

  却因证据不足而撤诉

  案件回放:某企业经多年研发,成功申请了一项煤矿机械装置专利技术,并据此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企业意外发现另一同行业企业竟也生产类似技术产品。经比对,该企业认为同行生产的产品明显为仿冒其专利产品,遂向法院提请诉讼。可是,由于该企业没有注重证据收集,导致诉讼中难以提供同行企业侵权证据,最终只得“撤诉”。

  “证据不足,是该企业在专利维权中的最大弱点。”忻越说,虽然企业一直坚称对方侵权,也申请了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法官在前往另一家企业后并未找到相关产品,也就无法进行证据保全。据了解,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连云港市不少专利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忽略证据的重要性,结果让侵权企业有机可乘,通过转移产品、设备等方式销毁证据,结果导致有理一方反而无法维权。

  忻越认为,企业在发现有侵犯专利权行为后,一定要及时收集对方的侵权证据。以这起案件为例,企业发现对方侵权后,完全可以带上公证人员直接购买对方产品来进行证据保全。有了可比对的产品,法院就可通过技术比对,来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特别提醒的是,视频、图片都可以作为证据。

  “偷”用专利产品

  设计施工使用方被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今年初,宜兴某环保公司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连云港市三家企业共同侵犯其技术专利权,要求拆除专利技术设备,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原来,该环保公司拥有某污水处理空间节约技术专利。而连云港市某污水处理厂在新建污水处理设备时,由一家设计单位使用了该技术专利进行图纸设计,并由某施工方按图进行施工。后经法院了解得知,设计单位本与环保公司有过口头约定,可以在图纸上使用该技术专利,前提是污水处理厂最终购买环保公司产品。但由于宜兴这家企业产品价格偏高,最终污水处理厂没有从该企业订购产品。该环保公司一怒之下,便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全部告上法庭。

  “这起专利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忻越称,案件中,设计单位吃亏在仅有口头约定,却无书面证据。庭审中,环保公司拒不承认曾与设计单位有过约定,而直接告三家侵权,这让连云港市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设计、使用两家单位赔偿30万元。

  忻越认为,从该案件来看,企业应从中吸取以下教训:一是要时刻绷紧专利这根弦。在使用专利产品时,企业一定要与专利权属人签订相关授权协议,以留存证据。二是千万不要明知侵犯专利权而故意使用。作为企业,从未来发展来看,最好还是利用自己的研发团队做自己的创新产品。企业可以吸收别人公开的技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创新,但千万不要仿制别人已有的在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产品。

  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

  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前不久,上海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赣榆县某销售商销售的玻璃产品花纹侵犯了其专利权。原来,该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玻璃花纹方面拥有不少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而连云港市这家销售商,其销售的产品并非该公司品牌,但玻璃花纹却一模一样。后经法院调查得知,该销售商销售的产品确为仿冒专利产品,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该销售商赔偿原告9000元钱,原告撤诉。

  “因侵权外观实用新型产品而引发专利纠纷的案件,非常普遍。”忻越指出,特别是不少销售商,在进货时没有专利审查意识,贪图便宜,结果销售的为侵权产品,给自身带来麻烦。

  对此,忻越提醒销售个体和企业,一定要把好审查关,在进货时,要查看对方有无营业执照、销售资质等,特别是专利产品有无专利授权。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站上就可以查询到。同时,销售企业要注意保存好进货单据、买卖合同等证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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