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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同于地点多次违章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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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21: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一声飞野律师 外地车在赣榆同一地点统一违章行为,有告知义务吗。关于公安厅的6项便民告知书还执行吗,为什么赣榆交警不告知呢。我查过,外地车有蹲点告知义务的。还是有车辆原籍告知啊,盼回复。
发表于 2012-8-2 22: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苏公发〔2005〕14号”应该还未失效。该细则第第六条 (三)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对非本辖区车辆不受以上3次限制,但违法行为在时间、地点上有一定规律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监控点现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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