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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享受免费用电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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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6: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徐 芳 通讯员 吴淑珩 徐兴爱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要求,江苏省自今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为了落实此项惠民政策,日前,由江苏省制定的《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已印发至连云港市,并开始在连云港市实施。

  低保户五保户提出申请须知

  据市民政部门透露,《细则》实施后,市民政部门每月将向电网企业提供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明细清单(盖章),信息包括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户籍地址、家庭实际住址、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起始时间、停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将以家庭为单位。电网企业和市民政部门将通过报纸、广播、张贴告示等渠道,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前往供电营业场所办理免费用电基数申请业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身份将以民政部门的认定为依据。这类人员初次办理免费用电基数申请业务时,户主应携带如下资料: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户口薄、电费缴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前往电网企业服务场所办理,电网企业对照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户、五保户家庭明细清单的信息核对一致后,将登记户主用电户号、联系电话、身份证等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完成免费用电基数申请。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材料。

  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由集中供养单位携带经财政部门核定盖章的集中供养人员名册、身份证号、五保证号办理相关手续。租住他人房屋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在申请办理免费用电基数业务时,还要提供房主的授权证明材料。合用电表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申请人必须与合表下其他用户协商一致后,携带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当城乡低保户或农村五保户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携带与初次申请时信息一致的材料,以及新办用电地址和电费缴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

  低保户五保户免费电量基数返还

  据了解,《细则》明确指出,免费用电基数将采取“即收返还”方式,电网企业根据审验通过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

  2012年7月1日后新审批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申请免费用电基数业务,从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起始月份起实施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如果年度清算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而对停止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用户,电网企业也将从停止月份的当月起停止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工作。

  特别要提醒的是,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电网企业从申请变更月份的下个日历月份起,在新用电地址户中进行免费用电基数返还的操作,同时停止原用电地址户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工作。 (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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