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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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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4: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卢颖 王茂俊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不少医保待遇政策也许与你有关系。

  首次参保人实行“待享期”制度

  根据规定,对于连云港市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待享期”制度。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与此同时,调整连云港市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续保后的医疗保险待遇“待享期”。其中,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之日起2个月内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各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的30%支付,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个体失业者缴费标准正常调整

  为了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今后,连云港市建立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这意味着,市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凡参加统账结合的按照当年度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9%缴费,凡参加单建统筹的按照当年度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5.5%缴费,同时,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缴费基数每年随着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变化而调整。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个人账户的划账标准也将进行调整,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选择统账结合缴费标准的,其个人账户划账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即按照不同年龄段不同比例按月进行个人账户划账。

  最低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结合

  按照连云港市最新规定,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行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年限不足的须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按照办理年度统账结合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令人关注的是,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退休单位缴费情况脱钩,以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及住院等医疗费均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以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需要提醒的是,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起始缴费时间也将进行调整,即参保人员可以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之日起缴费。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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